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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近些年来,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各种征拆项目在四处遍地开花,部分地方的违法强拆现象也是层出不穷。
虽然被征收人可能遭遇到的违法强拆多种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在京坤律师看来,实践中的的强拆大多数分为以下两种:
一个是涉及违法建筑认定的强拆;
二是涉及行政征收时的强拆。
从性质来看两者都是强拆,但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强拆的主体上都各有不同。
涉及违建的强拆
涉及违法建筑认定的强拆,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且在强拆前需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筑之后,才能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文书的,才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相关行政机关实施拆除行为。
以上的程序不能少,如果少了任意一个程序,都是违反法定程序。
如果从一开始就违反了前面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定程序,那这个房屋从事实上就不属于违法建筑,从根本上就属于是违法强拆;
如果是违反了后面实施拆除程序的法定程序,那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从程序上来说,同样是违法强拆。
行政征收的强拆
而涉及到行政征收,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到与行政协议有关的可执行项,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征收补偿一类的协议,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主要涉及到的需要执行的事项,只有房屋的交付。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限制了征收方即实施征收的主体强制拆除的权力,避免其负责实施行政征收工作的同时滥用职权,违法强拆,这也是在告诉大家,不要害怕,征收方是没有权力直接拆除我们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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