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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针对个别法院依然存在的变相“立案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四个严禁”。
一是严禁发号拖延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不得发号另约立案;当场无法判断的,法律规定期限内应当予以立案,严禁变相“不立案”。
二是严禁限号限制立案。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一律敞开大门依法受理,不得限号立案、不立不裁。
然,本案当事人房屋在遭遇强拆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遭遇了立案难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进行阐述,教您如何应对法院的“不立不裁”。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云南省某地村民,在该村自建房屋用于一家人居住生活,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然,2021年当地有关部门未经法定程序,强行将当事人房屋拆除。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委托律师团队作为代理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当地法院在接收起诉材料后,超过法定期限,既不立案亦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
案件焦点
1、相关部门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2、起诉至法院不立不裁怎么办?
案件解读
一、关于相关部门强拆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村民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建房用于居住生活,系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现象,不能仅因未办理有关手续就强行拆除,而要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建设时间和动机、使用情况、居住利益等因素,特别是当事人所在村落,涉及户数巨多,这与当地有关部门对农村建房管理的松散程度、行政登记规范情况等也有一定关系。
就本案而言,要确认当事人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合法与否,以及是否涉及到有关赔偿或补偿的问题,只有在法院立案后,经过实体审查方能进一步判断,如无法立案,等于将当事人拒之法律门外,当事人的诉求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其权利也无法得到救济和保障。
二、关于法院不立不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律师团队在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积极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面对法院“不立不裁”的情形,依法向当地检察院提起了立案监督程序,同时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并持续跟进督促相关程序进展。
经过律师团队的努力和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支持了当事人的立案监督申请,法院也主动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方案,以期构建协商平台,实质化解争议,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沟通当中。
律师提示
在此提示广大被征收人、搬迁人,如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合法权益受损或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问题时,请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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