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村里没有宅基地,王女士用自己的积蓄从当地村民手中购置了一处房产,该房屋有产权证,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鉴于该房屋建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房屋老旧,又加上恰逢雨水灾害,房屋极易坍塌,为了居住安全考虑,王女士向村里反映,能否对旧房进行翻建,但因迟迟无法办理翻建手续,王女士只能对房屋进行修缮加固,大体保持原样。
2020年,相关征收项目启动,王女士的房屋也面临着拆迁问题。
但征收项目启动不久,当地镇政府却向王女士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自行拆除,若逾期未自行拆除则依法强拆。
仅4天后又下发《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2个多月后,王女士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原本补偿事项尚在协商中,现房屋却被判定为违建,房屋也变为了一片废墟。王女士十分不解,但为了财产不受损失,找到了我们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与行政机关的诉讼博弈中,对方提交了一份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复函》,复函记载王女士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行为,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理。
镇政府便依据该复函,认定房屋为违法建设且需要拆除。
1、该房屋本身拥有产权证,且建设时间久远,属于历史遗留的建筑,这类型的房屋即使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甄别,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对于居民的唯一住宅更不能一拆了之;
2、该《复函》对于房屋的建设时间、建设面积没有记载和区分,只能说明没有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于房屋的基本情况没有查清;
3、镇政府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在征地项目启动之后,此时对于房屋的权属、基本状况的调查都应当由征收部门组织,下发违建通知明显是“以拆违促征收”;
4、从程序上讲,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正当、合法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之前,应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在限期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经催告后,如果当事人逾期仍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还应当对当事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进行公告。
本案中,《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尚在权利救济期限内,王女士也已经就《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提起相关法律程序,行政机关直接拆除房屋是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严重违法行为。
本案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但值得关注的是,行政机关仅凭借自然资源部门的《复函》,而不调查个案中房屋的历史、用途并进行甄别,一律认定违建,这样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是依法行政的政府所为。
广大被征收人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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