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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寄托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于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期《城市进行时·政法篇》做客嘉宾:大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彭佩珍、李雪飞,和您一起关注:与法同行,守护成长。
大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彭佩珍
我国刑法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作了区分,实际上就是划定了一个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凡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者,他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实施犯罪行为,就应该负刑事责任,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对刑事年龄具体分成了四个阶段:一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二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人,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之所以要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是考虑到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判断是非能力较弱,还处在一个成长的阶段,如果对未成年人过多使用刑法,会导致正常学习中断,脱离正常的生活学习环境,而且监禁环境对未成年人影响更大,很容易造成反社会人格,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再犯的可能。
大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彭佩珍
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无论是从数量还是比例来说都是处在世界较低水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犯罪特点司法数据分析报告显示,从2009年到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是连续9年下降的,这个现状可以说是非常好的。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上升的趋势是不可小觑的。
经济发展程度和犯罪率在某一社会发展阶段是出于正相关的关系的,社会变复杂了,犯罪率相应也会有所升高,未成年的犯罪情况也会有所增长。在家庭环境里,父母工作忙碌,或者父母到外地务工,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和监管的缺失,加上社会环境日趋复杂,如果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沾染了社会不良习气,那就很可能会引发未成年人行为失控、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情况发生。
大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李雪飞
未成年人还没有形成一种价值观,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他的价值观在违法和合法之间不停的漂移,还是需要以保护为主,在欧洲80%以上的国家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用负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规定也是和全世界大多数国家一致的,采取这种极端残忍的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毕竟是少数,有句法律格言叫“立法者不尊重稀罕事实”,就是说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关于社会舆论中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还是需要科学的论证,需要具体数据的支撑,而且要经过法定程序。况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仅仅只是“治标”之策,运用刑事处罚来制裁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更不是匡正未成年人行为的妥当途径。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通过生理学、医学、法学、社会学等各方面的标准来确定刑事责任能力,而且还要结合具体的社会经济、文化、司法等各方面的发展状况,不仅仅是一个刑事司法的问题,而是一个比较大的社会问题,并不是说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了,用刑罚把犯罪的未成年人都制裁了,就可以达到教育,警示和保护的效果。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出现,或者说未成年人极端暴力犯罪情况的出现不能归因于刑事打击不力,而是家庭、学校、社会的系统问题。如果说成年人的犯罪是一种“恶”,那么未成年人犯罪从主观上来说更多的是一种“错”,需要的是全社会给未成年人一个更为健康和积极的成长环境,如果一旦出现未成年人犯罪,就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不但对未成年人不公平,对整个家庭、学校和社会而言,也有推却责任之嫌。
大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彭佩珍
现在社会发展快了,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一是过去的未成年人犯罪,多以盗窃这种单纯的侵财性犯罪为主,现在已经向抢劫、强奸等复合型暴力犯罪演变。未成年人处在从少年到成年的过渡与转型阶段,特别是14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特征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共同性,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延续了少年特有的冲动、易怒、重朋友、讲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等共同价值取向和心理特点,同时还兼有一定的协调组织和事前谋划等特点。二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和智能化趋势。从年龄上看,低龄化趋势明显,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发育成熟期也随之提前,这些生理早熟的孩子,心理上还没有成熟,如果受到社会环境和媒体的不良影响,加上教育失当,未成年人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三是残缺家庭和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增大。还有一点也是最值得注意的,就是未成年人极易被黑恶势力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大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李雪飞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主要还是由家庭、学校为主。一是家庭预防。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细胞,是未成年人出生成长的第一环境,父母是孩子直接学习的对象,他们共同引导未成年人完成踏入社会的第一步。父母的文化素养、品格气质、伦理观念,价值取向对未成年人有巨大影响。良好的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要素,相反家庭暴力,父母的不良嗜好(嗜赌,酗酒)则会加大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家长的文化水平、道德素质以及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直接影响家庭教育的水平。
二是学校的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学校是未成年人走向社会的第一环境,也是有计划、有目的培养人和教育人的场所,相比较而言,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极为简单,通常为学校---家庭,两点一线,且多数时间是在学校度过。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学习,一般来说其就无法接触到社会不良面,在老师、家长、同学组成的简单环境中,能够专心于学习知识和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学校教育和保护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且关键的环节。
第三,德国的刑法学家李斯特有句法谚“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未成年人都要经历家庭到学校再到社会的成长过程,走上社会后,一方面拥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方面也面临了各种各样的诱惑。在未成年人踏入社会后,能否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保障生活是第一重要的,如果不能有稳定的工作,那极大概率会沦落为社会闲散人员,一旦其生活状态闲散,无固定收入,极大可能会引发犯罪。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使踏入社会的未成年人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实现人生价值。
第四,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的系统、细化。从我国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来看,还是跟不上社会现状。不过值得关注的是10月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站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也希望大家能积极参与,踊跃献计献策,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贡献力量。
大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李雪飞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建设者,是国家未来的希望,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工作不仅仅是刑事司法的问题,更是一个全社会需要重视的问题。只有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对少年犯进行矫治,才能让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月12日9:00——10:00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FM99.9《城市进行时·政法篇》做客嘉宾:大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彭佩珍、李雪飞,和您一起关注:与法同行,守护成长。
《城市进行时》节目直播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0:00;
重播时间:
每周六、周日上午9: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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