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大家听得多了,离婚以后闹着避债的案例也不少,但是夫妻离婚以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债务应该如何确认承担的义务呢?
案情简介:李佳与李某全原系同事,同为天津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9月13日,李佳与李某全签订个人借款还款合同,约定李某全向李佳借人民币60万元,期限1年,到期如数返还;还款期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至2012年9月13日前还清,利率标准未作约定;李某全将御景园2-4-902房屋作为还款抵押,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李某全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率为止;李某全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主动偿还欠款及利率,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交付抵押物权证;李某全如因本身责任不按约支付李佳欠款及利息的,应负违约责任。后李佳以借款到期后,李某全、刘某伟拒不偿还为由,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李某全、刘某伟连带偿还借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刘某伟系幼儿园教师。2012年7月25日,刘某伟工资账户现金存入404000元,是年该账户以工资名义每月入账不足2600元。2013年2月8日,案外人李某2(系李某全之堂兄)通过支票转账方式向刘某伟天津银行账户转款846000元。2013年9月8日,刘某伟农业银行账户入账12万元,2013年9月18日入账10万元、2013年9月24日入账10万元、2013年10月8日入账76万元,前述款项均以现金方式存入。至2014年2月,刘某伟的农行账户内资金频繁流转,其中,与案外人李某2的款项往来金额达20余万元。原审审理中,刘某伟就上述大额款项来源及资金往来背景,虽解释为系个人经营周转,但始终未明确具体商业内容、投资形式及利润构成。
法院观点:李某全、刘某伟共同偿还李佳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相应利息。涉案借款本金60万元已经实际履行。还款期限到来后李某全怠于还款,应当向李佳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 关于刘某伟的责任认定问题。在原审法院对另案李佳诉李某全第一笔60万元借款审理期间,李某全将借款协议中抵押房屋由其名下过户至刘某伟名下。此过户行为明显有违本案借款时李某全对李佳的承诺,即用涉案房屋作为本次借款的抵押物,作为债权担保,而李佳基于对李某全将涉案房屋进行抵押并对其具备还款能力的信任,将涉诉款项出借给李某全。李某全和刘某伟的过户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李佳的利益,也有违诚实信用,此其一。 其二,本次借款的时间是2011年9月13日,而李某全与刘某伟离婚的时间是2010年11月24日。换言之,本次借款时李某全与刘某伟已经处于离婚状态,但从法院查证的客观事实看,李某全和刘某伟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仍保持着较为密切的生活交往和经济往来,因此,刘某伟亦应对本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视界:离婚后仍然生活在一起的,因无法明确提出证据证明双方经济生活完全分割的会被法院视为“假离婚",因此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参照婚姻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除非债权人需要证明该笔债务超出日常生活,否则可以直接主张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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