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田里搭建种植大棚违法吗(种植大棚没有审批手续算不算违建)

 2025-08-08 20:21:01  阅读 126  评论 0

摘要:■本文作者:杨国雷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2002年1月1日,吴先生与村委会签订《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将集体所有耕地84.38亩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共(大写)叁

■本文作者:杨国雷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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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日,吴先生与村委会签订《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将集体所有耕地84.38亩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共(大写)叁拾年。

2009年8月12日,吴先生(甲方)与刘先生(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大十三里村承包的长130米,宽70米,面积为13.2亩的土地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为20年。2012年,刘先生修建彩钢棚一座,建筑面积为1800多平方米,作为食用菌种植的配套设施。

2014年,刘先生注册成立了食用菌种植基地,并办理营业执照。2020年11月,镇政府认为刘先生案涉建设涉嫌违法建设。2020年11月5日,镇政府要求刘先生自行拆除案涉建设。2020年11月20日,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刘先生案涉建设进行了强制拆除,将六万袋正在出菇的菌棒损坏并拉走。

面对因强拆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刘先生毅然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杨国雷律师主办本案。

杨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之一是刘先生未办理审批手续建设的食用菌种植大棚算不算是违法建设?

镇政府关于违建认定的法律适用错误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涉案土地为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涉案农用地作出规划许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能对涉案农用地作出规划许可,镇政府自然就不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对刘先生食用菌种植基地大棚及配套农业设施进行违建认定并实施强制拆除。

设施农业用地无须办理“两证”

涉案建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属于农业设施,所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不是非农建设用地,其性质亦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其上修建食用菌种植大棚及配套设施无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之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刘先生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涉案建设在修建前,经过村委会、镇政府、区种植业服务中心批准同意,即进行了农调项目审批备案,刘先生存在应当保护的信赖利益。

基于上述,刘先生委托杨律师提起诉讼。

2021年1月19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刘先生用于种植食用菌的大棚、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虽未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已失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失效)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的要求办理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报批或者备案手续,但是刘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刘先生将上述建筑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用途,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改变了相关土地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途,结合案涉建设的形成时间,本院认为刘先生对上述建筑物的合法性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合理信赖,该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对于该部分建筑物的损失,镇政府应予以赔偿。

简言之,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设施农业建设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及建设规划许可证;虽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报批或者备案手续,但不能以未办理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报批或者备案手续就认定为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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