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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西格玛酒店(甲方)与玄恩公司(乙方)签订酒店装修工程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其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装修升级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室内装饰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设计说明等内容,采用指定的装饰材料,完成装修工程。双方暂定工程价款价税合计853624.63元,单价包干,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2、2020年1月,原告玄恩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0年5月6日,玄恩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文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将一份“非客房部分-影音互娱酒店增项”工程报价清单发送给被告西格玛酒店经营者周杨。当日,周杨在微信中回复“好的”。
3、同年5月,玄恩公司与西格玛酒店因施工进度及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歧义,致案涉工程延期后,玄恩公司退场,于当日就合同内已完工工程量、增项工程量与西格玛酒店公司员工杨某进行了验收,并分别出具工程验收单及增项工程验收单各一份,其中杨某在工程验收单完成情况中载明:“验收合格”;在增项工程验收单中注明已完工项目内容并在验收意见处载明:“以上确系乙方合同外增项施工项目,已完工,验收合格”。
4、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西格玛酒店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增项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
西格玛酒店认为,玄恩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文虽将增项工程量明细及报价清单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发送给了周杨,但周杨并未对增项工程量及报价予以认可,且根据合同约定,玄恩公司单方提出增项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其对增项工程不予认可。
玄恩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文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将增项工程报价清单发送给周杨,虽然西格玛酒店辩称周杨并未对增项工程量及报价予以认可,根据合同约定,玄恩公司单方提出增项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故西格玛酒店对增项工程不予认可,但周杨在收到增项工程报价清单后在微信聊天中已作出答复,且后期玄恩公司对增项工程施工时,西格玛酒店亦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西格玛酒店对玄恩公司的增项工程量及报价予以认可,而玄恩公司施工后,杨某对增项工程也进行了验收,故对于增项工程价款,西格玛酒店仍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款。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可见,证明工程量的发生,不仅有签证,还有其他方式。
3、本案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对增项工程量的确认,以及发包人后续对此工程予以验收,法院从而认定增项工程量。虽然在此之前,原被告双发并没有就这一增项工程量予以签证,但是,微信聊天记录及后续验收,能够共同证明增项工程量的发生,双方并对此予以确认。因此,施工人一定要重视微信聊天记录在工程量确认及结算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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