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湖州某中学老师与人网上聊天的记录被曝光,聊天内容不堪入目,令众多网友愤怒无比。
该事件发生后,迅速引爆舆论。有人对此半信半疑,认为是男子在胡编乱造;有人认为男子所说属实,迫切希望男子得到处分。
4月1日,有关部门对此作出回应,爆料部分属实。目前,该体育老师已被刑事拘留,且被学校开除。
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老师脱不了干系,教书育人是应有的职责,但是用职责的便利去实施犯罪,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教室监控设备的普及,减少了一些老师辱骂和体罚学生的事件发生,但在监控的另一面,有些人,披着教师的华衣,实施犯罪。
对于这些隐秘犯罪,取证都特别麻烦,目前积累数量最多的有两大类。第一类是校园暴力事件,第二类是校园性犯罪案件。相较于前者,后者的隐秘性往往更强,取证也会更麻烦。
本案涉及到多人的隐私问题,故办案人员没有披露太多的公共信息,只是对方某涉嫌刑事犯罪作出认定。同时本案中的法律问题也值得讨论。
1、有关部门不愿透露事件细节,是否符合规定?
本案与普通侵害案件不同的是,涉及到几名未成年人,就目前的信息来看,受害者中最大的就读高三,其中甚至还可能包括在学校内的初中学生,相关信息不方便透露,合理合法。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和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本案的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自然不合适随意向外公布此案的细节。
2、方某会被判多久?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案中涉及到两个本罪的加重情节,其一: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其二:情节恶劣的。
在办案人员取证完毕的情况下,方某最终会被判处至少十年有期徒刑。
3、如果被害人都是自愿的,方某是否不构成犯罪?
答案明显是否定的。关于强奸罪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对此,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认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以幼女本人是否同意为标准。在此前提下,肯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行为人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还与其发生关系。明知故犯,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不知道对方的实际年龄,那么在此前提下,双方自愿发生关系,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通俗来讲,只要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关系,除非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否则不论对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具体到方某身上,身为中学的老师,不可能有理由证明自己不知道学生的年龄,其行为属于明知故犯,构成本罪的犯罪要件。
如果被害人年龄超过14岁,方某就不构成犯罪了吗?
答案依旧是否定的,方某有特殊的职责,作为学校的教师,对学生有照护的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初中毕业的学生正常来讲15岁左右,就算被害人年龄超过14周岁,方某也会负刑事责任。
本案再次提醒我们,关注未成年的身体健康的同时,也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相应的普法知识要宣传到位,避免更多的孩子受到侵害。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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