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署往往意味着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因此,很多公司为了免除自己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为劳动合同披上劳务合同的“外衣“,以此作为逃避责任的一种方式,然而这种方式真的可行吗?
法律关系和合同性质并不因为合同的名称而改变,如劳务合同中记载了合同期限、岗位、工作方式、报酬标准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必备条款,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则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2019年8月16日严某入职熠公司,担任版师,工作内容为服装制版,月工资10000元,并因此签署劳务合同,正常提供劳动至2020年8月23日。
期间,严某在样衣单中衣服的料率计算错误导致购买的面料的长度出现错误,工厂表示无法按照要求裁出相应的衣服,对此公司对严某进行了批评,并最终“辞退”了严某。
经历上述不欢而散后,严某气愤之余以公司未签署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加班费等20000余元,而公司则以劳务关系进行抗辩,拒绝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严某和熠涉案公司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公司亦固定按月向严某支付报酬,且公司认可严某向法院提交的汇报工作、请假等证据,体现了公司对严某的进行管理,严某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约束,双方之间的关系明显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对于公司辩称的劳务关系,并就此提交的劳务合同,法院认为法律关系和合同性质并不因为合同的名称而改变,鉴于涉案劳务合同中记载了合同期限、岗位、工作方式、报酬标准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必备条款,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故应认定系为劳动合同。
基于此,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并因离职证明载明系严某因个人原因离职,而缺乏经济补偿的依据;关于加班工资,严某未提供大部分有效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其加班费919.5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劳动者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是劳动者自身应该具备更多的自我保护意识,及时保全各种证据,避免走入公司设置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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