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撤销裁决。
(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起诉状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此致XXXX人民法院原告:(签名或盖章)XXXX年X月XX日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二、证据XX份;三、其他材料XX份。
依据民诉法第17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即使对仲裁结果感到不满意,我们也可以选择其他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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