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房(债务人名下就一套房)

 2025-08-08 20:39:01  阅读 984  评论 0

摘要:众多周知,在银行贷款时,基本上银行都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物做担保,为的是确保银行债权的安全,在各类抵押物之中,最常见的当属房产。有在银行以房产贷款过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除外)应该都知道,银行会要求提供第二居所证明材料,证明该房产不是抵押人的唯一居所。银行之

众多周知,在银行贷款时,基本上银行都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物做担保,为的是确保银行债权的安全,在各类抵押物之中,最常见的当属房产。有在银行以房产贷款过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除外)应该都知道,银行会要求提供第二居所证明材料,证明该房产不是抵押人的唯一居所。银行之所以这样,主要是因为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条款的本意

上述条款的出发点是好的,出于人性化的考虑,避免债务人连个基本的居所都没有,同时也避免抵押人在失去所有时做出难以预估的后果;不过法律的本意虽好,但总是会遭到钻空子的人,在现实的执行情况中,银行和法院发现,很多被执行人,在预估到自己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时,会将自己名下的其他房产全部转移,造成自己名下只剩下目前抵押的房产,导致该房无法被执行(唯一房产),最终结果就是债权人的权益无法保障,而老赖的生活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相当于变相的保护了“老赖”。

规则改变

随着各类资产转移案件的频发以及各个债权人不断诉求,同时结合实际情况,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述的条款的漏洞作出了修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从上述第(二)点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贷款人为逃避债权进行资产转让的,那么法院依旧可以执行唯一的住房,不受影响;从第(三)点可以看出,即使贷款人没有转移房产,抵押房产是其唯一住房的,主要申请执行人(也就是债权人)愿意为被执行人(贷款人)提供廉租房的住房或者从房屋拍卖款中扣除5-8年的租金给予贷款人,那么即使是唯一住宅,也可以处理掉了。

所以说,按照最新的条款规定,目前是唯一住房的,仍然可以执行。当然虽然法律有改变,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这么容易,现实中在清收不良贷款时,其实对于唯一住宅的,法院始终抱有极大的宽容度,因为担心造成不可预估的后果;这也是在法律规定唯一住宅可以执行后,银行依然要求提供第二居所证明的原因(有第二居所的,这类人并不是真正的“唯一”住宅,相对不可能做出不可预估的事情,而有此依据,法院强制执行的概率也更高)。

贷款没还完的房屋能否被拍卖?

如果贷款没还完,这个房屋可以被拍卖吗?答案是肯定的,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为例,贷款期限往往是二三十年,中间一旦出现意外,完全有可能出现断供,断供形成逾期之后,银行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房屋,所得的拍卖款,造扣除拍卖费用、执行费用,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后,如果有剩余,返还给借款人,如果不足,银行还可以向借款人继续追讨。

不过有一种情况是例外,贷款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并取得贷款之后;私下又写承诺书将房产抵押给个人,取得民间借贷(为什么不是正规机构,而是民间借贷呢?因为正规机构要求要提供房产证原件,但你原件早已抵押在其他银行,根本提供不了,即使你做个逼真的假证,正规机构在去办理抵押登记时会发现该房产已经抵押过了)。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去向法院申请拍卖执行的,是执行不了的,因为第一抵押权人银行不会同意(即使是正规的二押,银行也不会同意),所以说单纯的借条承诺抵押或者二押(甚至三押)的房产不要轻易碰,往往很难追讨回来。

总结

按照最新的法律规定,目前唯一房产是可以拍卖的,不过拍卖是有条件的,具体条件要求详见上述。最后说一句:贷款虽好,但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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