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每一位员工都要经过的阶段,但也有员工遇到企业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侵犯员工权益的行为,甚至有的企业会利用试用期的一些特性,企图低价用工、无偿辞退。
有些初入职场的员工默认为这是合法的。实际上,试用期员工绝对不是廉价劳动力。下面我们从相关法规就试用期以下5点来看一下:
根据劳动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无论岗位如何变化,都只能够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一点企业务必要注意,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要妄图节约开支,违反了劳动法。
员工试用期快要到期的时候将员工换到另一个岗位,借机再次与员工签订试用期,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若为3年以上期限的合同或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也不得超过6个月。
由此可见,试用期并不是企业想要定多久就可以定多久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有些企业给试用期员工的工资很低,甚至没有工资,冠冕堂皇地给员工说:“工作先学技术不要在意工资多少”。这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可以在员工不符合企业用工标准的情况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这个标准也不是企业随意决定的,必须要有公平公正公开地告知员工标准和原因。
试用期员工也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的期限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因此试用期员工也是应该和正式员工一样享受权益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
以上五点规定,企业若有违反,导致员工与企业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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