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最终篇来了,前面已经更新过4篇文,在各个角度深度剖析了招标文件存在的9个”陷阱“,并给出了一些解决方案,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入主页查看。本文是招标文件内最后两个可能忽视的”陷阱“,
投标人一定是采购项目的制造商吗?答案是否定的。相关人员讲述:“有些投标人没有生产采购项目的制造权利和能力,但其作为制造商的代理参与投标。这种情况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前段时间,我们办公室就收到了类似的投诉案件。A投标人没有拿到B公司(制造商)的授权,却冠以拿到了B公司的授权之名参与了投标,而且中标。后被B公司发现,便揭发A投标人没有授权书的事实。后来,经研讨此案例的原因得知,是由于招标过程缺乏对非制造商证明的严格把关所致。”
解决方案
87号令对“厂家授权问题”在第十七条中作了相关规定,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87号令此条款规定的是避免以授权作为资格条件而影响市场公开公平,而非以诚信为代价虚报拿到生产厂家授权。
那么,招标文件中能否要求投标人提供厂家授权、厂家授权能否作为加分项吗?
采购人不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这种要求,也不支持作为加分项,如果对投标人提出厂家授权或者作为加分项,本质上就相当于交由厂家去操控投标了。比如,厂家将授权给一个投标人,那么该投标人中标的几率就会增大,这对其他投标人并不公平。
验收是对采购项目的最后把关,验收的标准和追责缺乏严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同样会掉进“陷阱”里。
比如,一项采购项目的型号和参数,并没有达到采购项目的要求,但由于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详细规定验收的具体内容、验收人员与验收内容相匹配等具体操作性强的要求,有些供应商也会利用这些漏洞。
我国相关法律对验收环节作了较为严格而全面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如,87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某项目验收单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采购人对型号和参数的匹配情况并不是很了解,有些供应商故意把正确的参数、错误的型号混搭着交差,再加之,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有些项目又缺乏参数、技术等专业检验能力,所以,采购的产品很容易蒙混过关。即便某些特殊的采购项目是需要第三方参与验收的,但大部分采购的项目还是由采购人主要负责验收,因其缺乏对参数、型号、技术的专业把关,而最后导致验收草草了之。
解决方案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明验收人员的要求、验收的具体条款、验收环节出现错误时如何补救和追责等具体内容,这不仅能够促使招标文件更加科学规范,而且能够提高各方采购当事人对验收环节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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