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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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15:30,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
2022年5月2日0时至24时,济南市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2例(轻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8例,目前均在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接受治疗和医学观察,病情稳定。济南市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医学观察3例。
一、新增本土阳性感染者情况
新增10例本土阳性感染者,均为集中隔离点检测发现,其中济南高新区5例、历城区4例、槐荫区1例。
二、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5月2日下午,省市疫情处置工作济南现场联合指挥部召开工作会议,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以决战决胜的姿态、敢打必胜的信心,坚决打好疫情防控歼灭战。会议对加强重要风险点排查处置、织密外防输入防护网、加快推进复工复产等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全力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加快推进山东大学(中心校区)师生转运隔离,目前师生转运隔离工作全部完成。有序解除封控管控,5月2日0时至24时,全市封控区降级管控4个,解除管控区50个、防范区5个。同时,严格开展疫情处置消毒,对阳性感染者居住地和工作场所及其他经研判需要消毒的地点,规范做好终末消毒,并安排专人开展消毒过程评价和消毒效果评价,确保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于今天上午公布。同时,我们加大涉疫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拒不参加核酸检测、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加大“亮黄牌”“带星码”人员限制措施,“亮黄牌”“带星码”人员除能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外,将严格限制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严禁其乘坐公交车、网约车、出租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下步工作安排
核酸检测是尽早动态发现阳性感染者,从源头上切断传播链的关键一招。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于5月3日-5月9日在历下区、市中区等11个区(功能区)继续开展核酸检测,实行七天四检。请广大市民继续支持配合,做好个人防护,按照社区通知,分批有序参加核酸检测。
下一步,我市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扎实做好山东大学疫情风险处置后续工作,全力做好隔离点师生服务保障,力争短暂隔离后,尽快回归校园;继续做好部分区域核酸检测工作,最大限度消除潜在风险隐患;全力保障生活物资供应,守好老百姓的“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油瓶子”;用心做好医疗服务保障,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妥推进复工复产,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努力用最小代价实现最大防控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济南发布关于解除临时管控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经专家组研判,市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对部分区域解除临时管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除时间
5月3日0时起。
二、解除范围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 4 月 26 日以来划定的临时管控区,不包括高新区孙村片区(含巨野河),历城区王舍人片区、彩石片区、华山片区、唐冶片区。
三、解除程序
由区领导小组(指挥部)通知相关街道,街道向居民发布解除临时管控通知,社区抓好落实。
四、有关要求
(一)街道社区要按照市里下发的统一口径,张贴《关于解除临时管控措施的通知》,并向居民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二)临时管控区解除后,要继续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引导市民群众自觉落实、遵守各项防疫管理要求,减少聚集流动、做好个人防护。
(三)临时管控区解除后,要按照市委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好核酸检测工作。封控区、管控区的管理和解除,要继续严格按照市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区”划定和封控管控无缝衔接工作的通知》《关于有序恢复我市“3.29”涉 疫情相关人员正常生活秩序的通知》《关于严格落实“三区”降 级解封工作的补充通知》等通知要求执行。
济南最新发布《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
5月3日,济南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疫情防控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
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配合流调摸排、隔离管控
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遵守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临时管控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配合消杀工作
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依法予以处罚;对恶意造谣引发舆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店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疫情防控主体未尽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的,隐瞒旅客入住信息的,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堂食服务的,组织经营辅导班、棋牌室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等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发布最新通知:5月3日-5月9日济南部分区域继续开展核酸检测,以下为全文:
根据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于5月3日-5月9日在全市部分区域继续开展核酸检测。
一、区域范围: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高新区、南部山区、起步区(其他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采样时间、地点
(一)集中采样时间:
1.5月3日(星期二)17:00-5月4日(星期三)12:00。
2.5月5日(星期四)17:00-5月6日(星期五)12:00。
3.5月6日(星期五)17:00-5月7日(星期六)12:00。
4.5月8日(星期日)17:00-5月9日(星期一)12:00。
(二)地点:在居民居住地、大型农贸市场、写字楼、“五小场所”集中地区设置采样点,由各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具体安排。
三、人员范围
(一)参加人员:辖区内全体居民(含常住、外来人员,临时管控区人员)。
(二)无需参加人员:
1.在48小时内接种过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
2.隔离点和按疫情防控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单位人员。
开展部分区域核酸检测期间,封控区人员按照封控区管理要求的核酸检测频次进行;管控区人员、居家健康监测人员的核酸检测随同区域核酸检测频次开展。
四、注意事项
(一)部分区域核酸检测期间,社区(村)加强必要的管控措施,居民完成核酸检测后领取全市统一的核酸检测贴纸方可出行。各公共场所(除医疗卫生机构以外)要加强入口查验,禁止未持有有效期内核酸检测贴纸的人员进入。5月3日-5月4日核酸检测贴纸为梅花形红色,有效期至5月5日24:00;5月5日-5月6日核酸检测贴纸为梅花形黄色,有效期至5月6日24:00;5月6日-5月7日核酸检测贴纸为梅花形蓝色,有效期至5月8日24:00;5月8日-5月9日核酸检测贴纸为梅花形绿色,有效期至5月9日24:00。
(二)各单位生产生活应服从于属地核酸检测工作安排, 应对职工参加核酸检测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三)本次核酸检测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请参加核酸检测的居民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和“电子健康码”,按照社区(村)统一安排,有序前往指定采样点进行采样。无身份证人员由采样点工作人员手工录入系统。
(五)采样前30分钟请勿吸烟、喝酒和嚼口香糖;采样前2小时尽量避免进食。
(六)请参加核酸检测的居民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引,有序排队,排队时保持“一米线”,采样时保持“三米线”,不要“S型”排队,采样台之间应保持3米以上距离,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采样完毕后请立即离开,不要在采样现场长时间逗留。
(七)老弱病残孕、幼儿等特殊人群予以优先采样。确实行动不便的人员,请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提前与社区(村)工作人员对接,由机动采样工作人员上门采样。
(八)有发热、咳嗽等明显呼吸道症状的人员,请不要前往区域核酸检测采样点,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向社区(村)报备后,由机动采样工作人员上门采样。
(九)本次核酸检测不出具书面报告,采样后未接到通知的,检测结果即为阴性。
(十)我市将持续做好社区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请广大居民关注官方权威信息发布,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疫情防控良好秩序。对干扰、阻碍采样检测,恶意传播不实图片、视频和言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感谢您的配合!由此带来的不便,请您给予理解和支持。
济南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3日
综合:济南市卫生健康委、齐鲁晚报、山东商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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