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今天,应该不少朋友都已经收到了“垫付”,各个群里开始此起彼伏的到账声响。
说实话,没仔细统计过。
但从我这边的感觉来看,涉及的用户数量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多。
从各方面掌握的信息来看,事情本身的基调已经很明确了,肯定是往好的方向去发展。
尤其是这两天,虽然还在变化,但算是好消息。
各种事情的复杂程度绝对已经超出了普通人的想象。具体细节我个人认为普通储户已经没有必要去关心了。因为你知道了,也改变不了什么。
在一些洪流面前,个体其实都是很弱小的。
当下事件中,既然采用了所谓“垫付”的说法,个人是最关心“垫付”资金来源这件事的。
原本 2虽有疑虑,但是大概率认为应该是“河南农信”可能是资金垫付的角色。
那为什么是“河南农信”呢?
因为它是农信。
但是7月14日流出的信息,却又有了新的变化。
不少媒体开始说,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垫付资金是来源于地方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新财富集团部分资产处置变现所得资金。
尝试去查了最早的出处,目前能看到最早的应该是央视财经的新闻。
如果这个说法属实,那昨天聊得诡异的地方就出来了。
很好奇,究竟是如何动用查封或追缴的资金呢?
这个后面,应该会披露。
看了下,今天群友,发了操作过程中需要确认的垫付协议。
甲方是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乙方是线上购买某村镇银行的客户。
协议其实没多少字,透露的内容并不多。
但是在协议中其实有一些内容都是被含糊带过,并没有详细展开的
随便列几个点。
第1点,甲方代为办理向乙方先行垫付事宜。
代为办理这个词,意味着背后还有另一方。很好奇,就是是替谁办理?这一点其实并没有在整个协议中予以明确。
这个第三方(有没有可能是类似AMC的主体?),应该就是这一次所谓资金垫付的资金真正来源。
反正这个部分,我到现在还是“方”的。
第2点,资金追偿权转移至甲方?
这里其实有一个细节的地方值得注意,就是资金追偿权转移的部分。
当下的操作,资金追偿权会转移给河南农信。
乍一看没问题是吧?
但你想下,河南农信是代为办理垫付的?背后看似是有个所谓的“三方”。结果,按垫付协议,追偿权转移给了农信?
是否足够合理或合适。
这里为什么我还有疑问,还来源于一个信息,就是安徽村镇银行的垫付公告。
基于区域划分了“垫付”工作,内容基本一致,垫付工作的主体变成了农业银行。
“追缴”的资金,难道还分流到了2个主体?
咳咳,以上内容,也权当个人做个笔记记录。
当然,这些对大部分普通储户来说,无需关心太多。
所以,时至今日,我无法理解这笔垫付的资金是查封、扣押、冻结的新财富集团部分资产处置变现所得资金(且看吧)。
就像当时无法理解,钱怎么会没进银行一样(事实证明,这个看法是OK的)
也许有特事特办吧?这个疑问,留给时间。
目前从公告和垫付的协议来看,普通“储户”跟银行发生关系,购买产品这件事并没有被“推翻”。
当然,这个关系,从事实上来看,应该也是毫无争议(对大部分的人来说)。
这里体现了很关键的一点,储户通过三方平台操作的,基本也是视为线上交易系统的一部分。
早前不少朋友担心的,是否会被认为理财产品、非吸的担忧,大概率是可以打消了。
当下的分类处置,先解决一部分,再解决一部分的操作,没毛病。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非常的“智慧”。
“垫付”这事是否足够“合理合法”,这个只能留待日后评价。
当下,有个很重要的事,似乎被忽略了。
利息。其实这个问题,值得考量。
当下“垫付的只有本金。
而且垫付操作时,如存在已付利息且已兑付的话,本金也还是可以正常“垫付”的。
但是历史已付利息、未付利息部分,并没有任何说法。
完全不像一个严谨的金融业务,所嗯该有的“垫付好样式”。
现实中,大部分普通储户存的都是一些“普通存款产品”,利率其实都没超过5%。
长的朋友,估计放了2年左右,短的也就几个月。
原本大概率是希望可以放个五年,扛扛通胀。
细想之下,5年的总利息,其实差不多要在20%左右。
结果因为这一茬事儿,不得不被迫“解约”了?!
这个时候似乎到手的只有本金。
有个小疑问,如果未来证明了存款就是存款,那对应利率的利息还能不能给补呢?
站在我个人角度,是需要给的。
所以这事,肯定还没结束。
不出意外,后面应该会开放5万以上的“垫付”。
这类朋友要注意了,你要考虑的问题,应该就不只是“垫付”了。
而是选择“垫付”,后面有没有可能会失去什么?比如利息之类的。
此时就需要慎重考量了。
我尝试换位思考了,个人大概率会选择“落袋为安”,但后续的利息肯定还是会去争取的。
虽不知道,实际操作的用户有多少,但是这个小程序的卡顿异常,还是肉眼可见的。
万幸,虽然操作略“麻烦”,但是大部分用户都能正常完成操作。
审核、处理的时效,目前来看非常“高效”。
这里还有2点值得关注的信息
小程序的注册时间是7月9日,在7月10日之前;河南是小程序、安徽是电话客服;所以,有时候吧,不要硬给自己增加“无谓“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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