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旦被公安发现,将会受到拘留或者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但是,治安违法行为,有一个六个月的追究时效。也就是说,如果治安违法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进行治安处罚。
具体请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嫖娼作为一种治安违法行为,如果嫖娼的行为是过了六个月之后才被公安机关发现,那么就不会再受到治安处罚。
不过最近却看到一个“嫖娼过了六个月后被公安发现,仍受到治安处罚”的案例。
这个案例的大概情况是这样的。
在2019年,失足女张某在警方的突击检查中被查获,并且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同时,张某也将几日之前与其发生过性交易的男子李某供出。但是由于失足女张某只知道李某的微信名,且李某的微信未进行实名认证,所以警方根据李某的微信名经过一番调查后仍然无法查询到李某的具体身份。然而,过了两年之后,在2021年,警方在侦办一起旧案时却偶然发现了李某的真实身份,于是将李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经讯问,李某承认了2019年的那次嫖娼的事实。最后,李某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李某不服,以已经超过六个月的处罚时效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然而李某却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李某的嫖娼行为被发现的时间为2019年公安机关抓获失足女张某的时间,只不过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李某的真实身份,所以从失足女被抓获的时间起至李某的具体身份被确定之时的这段期间不应计入6个月的追究时效。
虽然不知道上述案例的真假,但是,首先,李某受到行政处罚显然是错误的;其次,通过这个案例,至少也有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中的“发现”二字的含义如何理解?
上述案例中的李某之所以在嫖娼行为结束两年之后仍然受到行政处罚,就是因为公安机关和法院均认为,2019年公安机关知道李某所使用的微信的微信名就代表李某的嫖娼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发现。
这其实是不正确的。
所谓治安违法行为被发现,是指特定的人所实施的特定的治安违法行为同时被发现。2019年,公安机关虽然发现了特定的嫖娼行为,但是并没有发现该特定的嫖娼行为就是李某所实施。公安机关所掌握的微信名,由于无法查实就是李某,那么该微信名实际上就是一个线索,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就发现了李某这个人。所以,李某的嫖娼行为真正被发现的时间其实是2021年。2021年距离2019年,显然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追究时效。
如果对“发现”二字的含义不作“特定的人所实施的特定的行为同时被发现”这一理解,那么治安违法行为六个月的追究时效将形同虚设。
比如张三在2019年嫖娼后不久,失足女李四就被公安机关查获,由于张三是现金交易,没有留下任何身份线索,失足女李四就对公安机关交代说,几日前有一个长得什么样子的男子与其发生了性交易,然后两年之后,公安机关发现2019年失足女李四口中描述的男子就是张三,那么按照上述案例的逻辑,张三依然要受到行政处罚。
二是,如果嫖娼行为在六个月内被发现,但是嫖娼人在六个月内并未被抓获,那么超过六个月后再被抓获的,还要受到行政处罚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规定,治安违法行为未在六个月内被发现的,则不再进行处罚。言外之意就是,如果治安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被发现的,那么不管违法行为人是否也在六个月内被抓获,还是超过六个月之后被抓获,都要进行处罚。
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上也不存在“治安违法行为人在多长期限内没有被抓获就不再进行处罚”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也不会存在,否则就会变相鼓励违法行为人逃避抓捕,这显然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戒。
因此,如果嫖娼行为在六个月内被发现,但是嫖娼人在六个月内并未被抓获,那么超过六个月后再被抓获的,只要证据确实充分,依然会受到行政处罚。
三是,如第一次嫖娼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但在该六个月内实施的第二次嫖娼行为却在六个月内被发现了,那么第一次嫖娼行为还会受到处罚吗?
比如,张三在2021年5月20日实施了第一次嫖娼行为,在10月20日又实施了第二次嫖娼行为,后在2021年12月20日,张三的两次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一同发现。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针对张三的两次嫖娼行为进行处罚?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张三的第一次嫖娼行为被发现时已经超过六个月的违法追究时效,所以不应再进行处罚。
治安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是六个月,这个六个月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嫖娼行为并不属于连续性或者继续性的行为,每一次嫖娼行为都是一个单次的独立行为,因此,如第一次嫖娼行为未在六个月内被发现,那么即使在该六个月内实施的第二次嫖娼行为在六个月内被发现,第一次嫖娼行为的追究时效依然要从第一次嫖娼行为的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能从第二次嫖娼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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