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杀人案例(丈夫欲性侵13岁继女被妻子锤杀)

 2025-08-08 23:21:01  阅读 197  评论 0

摘要:2020年7月9日凌晨4时左右,45岁的刘某会用铁锤杀死了丈夫蒋某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某会提起公诉,重庆市二中院2022年6月23日在梁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案情简介刘某会供诉,事发当晚蒋某银在家饮酒,之后曾多次试图性侵13岁的继女,但是均被刘

2020年7月9日凌晨4时左右,45岁的刘某会用铁锤杀死了丈夫蒋某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某会提起公诉,重庆市二中院2022年6月23日在梁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

案情简介

刘某会供诉,事发当晚蒋某银在家饮酒,之后曾多次试图性侵13岁的继女,但是均被刘某会制止。在互相拉扯过程中蒋某银对刘某会多次拳打脚踢,还扬言早上会将继女拉到门口的公路边性侵,让全村人都看到。最后,刘某会持铁锤朝俯卧在床的蒋某银头部、胸部等处击打,致蒋某银当场死亡。经鉴定,蒋某银系脾破裂大失血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刘某会供述是否为真无法确认,但蒋某银在村内的风评确实极差。烂酒、嗜赌、家暴成性,甚至还会殴打左邻右舍,村党支部副书记曾多次进行调解但其仍屡教不改。甚至在2015年,蒋某银还曾用锄头将刘某会公公的额头挖伤,手打断,因而被法院判处过一年有期徒刑。因此,村民对蒋某银遇害一事纷纷表示“不怜悯他”“他罪有应得”。

法院判决

案发718天后,重庆市二中院2022年6月23日在梁平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为蒋某银采用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欲奸淫继女,确属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但因遭到刘某会极力阻止未能得逞,随后蒋某银已经在床上睡觉,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形成的现实、紧迫危险已消除,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虽然蒋某银扬言天亮后将当众强奸继女,但该扬言并未形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刘某会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蒋某银以后再次性侵女儿,对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产生错误认识,在蒋某银已停止不法侵害时将其杀害,属于防卫不适时,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

法院认为,刘某会出于剥夺蒋某银生命的故意,持铁锤击打蒋头部、胸部等致命部位致其当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重大过错,刘某会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对其裁量刑罚。

刘某会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刘某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那么,正当防卫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即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来自他人的不法侵害,但并不以不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如果针对未发生的“侵害”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进行“防卫”,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即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针对不法侵害人,即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是第三人。

5、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小华说法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的重要威胁。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行为的制约,还涉及到思想观念的转变,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而是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才能逐步得到改善。要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政府立法、司法、执法机关的引导和每个公民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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