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位当事人咨询了关于工伤的案件。让我想起了我曾经办理过的案件。
就在五年前,我代理了一件工伤案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现在想来,依然精彩。
这场案件历时四年有余,可谓旷日持久。
希望通过本文将本案办理的些许经验分享诸位,同时记录一下代理本案的心路历程。
竹子正是长安县某村的一名进城务工人员,61岁,2014年经人介绍到某单位的家属院从事门卫和院落清洁工作。
2016年的某天,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
这天,竹子正还是跟往常一样起来得很早,他要在大家上班之前将家属院的院子清扫一通......
中午时分
竹子正突感胸闷气短,他给他的主管打了一个电话,表示需要回家休息一下然后吃点药,电话关断后,他又给女儿竹晓拨通了电话.....没等女儿竹晓到来之前,他到家属院对面的公厕上厕所,结果晕倒在厕所,救护车到来后,竹子正已经死亡。经医学认定,竹子正属于心肌梗塞,猝死......
家属和用人单位交涉,希望能认定竹子正为工亡。
用人单位答复:
“竹子正是其聘请的劳务人员,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且竹子正系属于自身疾病死亡,不能认定工伤,与单位无关”。
家属的请求遭拒。
由此,一场旷日持久的工伤案件正式拉开序幕......
说是当事人,其实我第一次见的不是死者的近亲属。
?:律师,我是做钢材生意的,我自己开了个公司。公司找了一个看大门的老汉,结果这个老汉因为心肌梗塞死亡,现其家属要求认定工伤(工亡),我该怎么办.....
:“他这个情况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在法律上可以视同工伤认定。尽管他是属于自身疾病死亡,且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作为你公司来讲,恐怕最终要承担工伤的责任”。
“当然,实践中工伤案件从工伤认定到工伤赔偿,要经历极其繁复的程序,耗时较长。作为律师,我当然没有理由拒绝作为你公司的代理人,但我能做的就是用尽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家属是否知难而退,是否跟我们协商,是否愿意让你们赔偿较低的费用。我无法左右”。
“当事人”听罢,说了句:律师你等我电话.......然后急急忙忙地离开了我的办公室。
后来才知道,这压根不是什么当事人,他是竹子正的女婿。再后来,我后知后觉地才明白,我被这个人扎扎实实地“骗了”。
他是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向我咨询了法律问题。
用他的话说,前面这些简单而有效的对话,实际上是他在考验我的能力......
(未完待续......)
普法
《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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