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案例(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曾因医疗过错被判赔偿患者损失11万余元)

 2025-08-08 23:36:01  阅读 641  评论 0

摘要:【前言】近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刘某峰被举报存在“找不到癌细胞就切除胰腺”“无病按有病治疗”等医疗作风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根据湖南省长沙市纪委监委最新消息,刘某峰因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监察调查。经检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曾多次因医疗事故被

【前言】近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刘某峰被举报存在“找不到癌细胞就切除胰腺”“无病按有病治疗”等医疗作风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根据湖南省长沙市纪委监委最新消息,刘某峰因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监察调查。经检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曾多次因医疗事故被患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期推送案例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根据该案披露的鉴定意见书,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过错:部分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二次开胸紧急手术为非计划外再手术,缺乏手术记录;术后未及时进行血培养或分泌物培养+药敏试验以指导抗菌药物的使用;再次行”清创缝合术“前无术前讨论记录;医患沟通存在不足,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紧急床旁开胸止血手术后无医患沟通记录,未就出血原因、手术必要性、术后影响、注意事项等与患方及时沟通交流等。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曾因医疗过错被判赔偿患者损失11万余元!

田某元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导致患者术后创口感染及胸骨愈合不良伴慢性骨髓炎的,医院是否应当同时赔偿患者治疗原发性疾病和感染所产生的费用?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15506号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3156号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8日至2017年11月2日,田某元因冠心病入住湘雅二医院治疗,2017年10月11日于全麻非停跳下行冠脉搭桥术,术毕转入ICU。2017年10月12日,田某元突然出现心率、血压下降,医生立即予以床旁二次开胸紧急手术,没有手术记录,没有此次紧急手术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对田某元及家属的沟通记录。2017年10月13日田某元病案单记载“患者目前发热,炎症指标高,提示感染未得到控制”,2017年10月20日田某元会诊单记载“患者术后第10天,现血象及各项炎症指标进行性升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不佳”,2017年10月27日田某元检验报告单记载“田某元2017年10月21日送检血培养+药敏组(成人),2017年10月27日培养结果:无细菌生长”,2017年11月2日田某元出院记录记载“切口上部少量渗液,红肿,定期伤口换药…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回当地医院继续伤口换药”。田某元此次住院25天,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是240,441.76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98,854.96元,个人支付金额141,586.8元。

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月29日,田某元因反复活动后胸紧、气促3月,冠状动脉搭桥术后22天入新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2月27日,田某元因冠脉搭桥术后伤口不愈合,再次入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田某元病案单出院记录记载“2018年2月6日于全麻下行伤口清创缝合术,术中伤口未见感染及脓性分泌物,胸骨钢丝切割、松动…出院情况:伤口已拆线,伤口下段及引流管口少许渗出…出院诊断:伤口不愈合…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回当地医院继续伤口换药”。这次手术没有术前讨论记录。田某元此次住院28天,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是42,497.72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20,501.97元,个人支付金额21,995.75元。

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28日,田某元因手术后伤口愈合不良,再一次入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田某元病案单记载“予以伤口清创换药,伤口未见感染及脓性分泌物,胸骨钢丝切割、松动,去除部分钢丝,清除坏死组织…患者恢复可,伤口下段少量渗出…出院诊断:手术后伤口愈合不良…出院医嘱:加强营养”。田某元此次住院14天,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是6,433.12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667.79元,个人支付金额4,765.33元。

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30日,田某元因冠脉搭桥术后切口感染,再次入新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8月5日,田某元因冠脉搭桥术后切口感染,再一次入新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25日,田某元因胸部切口感染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某医学中心住院治疗。

2019年10月22日,田某元就湘雅二医院在医疗过程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湘雅二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湘雅二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0年4月3日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本案超出了该机构的鉴定能力,决定终止本次鉴定。一审法院重新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0年4月30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为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决定不予受理此次鉴定委托。一审法院再一次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进行鉴定,2021年5月14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记载“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在对田某元诊疗过程中,部分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二次开胸紧急手术为非计划外再手术,缺乏手术记录;术后未及时进行血培养或分泌物培养+药敏试验以指导抗菌药物的使用;再次行”清创缝合术“前无术前讨论记录。医患沟通存在不足,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紧急床旁开胸止血手术后无医患沟通记录,未就出血原因、手术必要性、术后影响、注意事项等与患方及时沟通交流…鉴定意见: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对田某元诊疗过程中有过错,系其术后创口感染及胸骨愈合不良伴慢性骨髓炎的次要原因”。2021年6月2日田某元就其伤残等级、护理依赖、护理期、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后续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于2021年8月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针对医方诊疗过错造成田某元的相关损害后果,不构成伤残;目前已达临床稳定,无后续治疗指征;护理期为16个月左右,营养期为17个月左右;目前不存在护理依赖”。

田某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1497元。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曾因医疗过错被判赔偿患者损失11万余元!

【法院裁判】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重庆法医验伤所的鉴定意见和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基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并经法院依法委托的结果,鉴定意见合法公正,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据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湘雅二医院在对田某元的诊疗过程中有过错,与田某元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田某元术后创口感染及胸骨愈合不良伴慢性骨髓炎的次要原因。依据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田某元不构成伤残,无后续治疗指征,护理期为16个月左右,营养期为17个月左右。根据法律规定,湘雅二医院应当按照以上鉴定的意见承担赔偿责任。湘雅二医院在本案中提出本案的伤残鉴定应以术后创口感染及胸骨愈合不良伴慢性骨髓炎为损害后果进行,其他身体损伤不应纳入本次鉴定,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了鉴定申请书和鉴定函询申请书,请求对田某元因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过错而增加创口感染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进行补充鉴定。一审法院认为重庆法医验伤所的鉴定是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是伤残等级、后续诊疗项目、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是基于湘雅二医院的过错造成田某元的损失鉴定,该意见书明确了湘雅二医院诊疗过错造成田某元的相关损失,该相关损失不仅指田某元术后创口感染及胸骨愈合不良伴慢性骨髓炎,还包括由此引起的其他身体损伤,因此,对湘雅二医院以上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湘雅二医院提出补充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同意。一审法院支持湘雅二医院赔偿114,670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故作出(2021)湘0102民初15506号民事判决: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赔偿田某元损失11467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湘雅二医院主张田某元的医疗费用损失中包括治疗其原发性疾病的费用,其治疗原发性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损失中扣减,则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田某元治疗原发性疾病产生的费用情况。根据现有证据可知田某元第一次手术与第二次手术间隔时间短,其术后反复发作胸部切口感染不能愈合的感染源系第二次手术造成,亦即,田某元在湘雅二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既包括治疗原发性疾病的费用,又包括治疗感染所产生的费用。在湘雅二医院无证据将两种费用厘清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将治疗原发性疾病产生的费用从损失中扣减并无不当。加之,一审法院在认定田某元的医疗费用损失时已将其数次住院治疗切口感染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中的医保报销部分予以扣减,湘雅二医院实际承担的赔偿金额与其主张扣减治疗原发性疾病后承担的赔偿金额基本相当,据此,本院对湘雅二医院要求再行扣减原发性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的意见不予采纳。故作出(2021)湘01民终1315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曾因医疗过错被判赔偿患者损失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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