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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乡土中国》
作者:费孝通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一生行行重行行,实地调查和考察总结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种模式,其中,《乡土中国》是学界共认的中国乡土社会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理论研究的代表作之一。书中写到:“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我所谓的‘差序格局’,是一个‘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这种格局和现代西洋的‘团体格局’是不同的。在团体格局里个人间的联系靠着一个共同的架子;先有了这架子,每个人结上这架子,而互相发生关联。”
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我曾在乡下参加过这类调解的集会。我之被邀,在乡民看来是极自然的,因为我是在学校里教书的,读书知礼,是权威。其他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调解是个新名词,旧名词是评理。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当时体会到了孔子说这话时的神气了。
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刑罚的用意已经不复“以儆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在英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下,很多时间诉讼的目的是在获得以后可以遵守的规则。
一个变动中的社会,所有的规则是不能不变动的,环境变了,相互权利不能不跟着改变。事实上并没有两个案子的环境完全相同,所以个人的权利应当怎样厘定,时常成为问题,因之构成诉讼,以获取可以遵守的判例,在这种情形里自然不发生道德问题了。
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那些不容与乡土伦理的人物从此却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乡间的调解而告到司法处去。
当然,在理论上,这是好现象,因为这样才能破坏原有的乡土社会的传统,使中国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处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败类”的人物。依着现行法去判决,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
有一位兼司法官的县长曾和我谈到过很多这种例子。那位县长问我:他怎么判好呢?他更明白,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决不会到衙门里来的,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我也承认这是很可能发生的事实。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
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关于,无讼
——张红娟
近日读《乡土中国》,是费孝通先生于上世纪四十年代在西南联大和云南大学所讲“乡村社会学”课程内容辑录而成,详细解构了乡土社会的框架,对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知识大有裨益。开卷阅读,一股浓浓的乡土气息扑面而来,寻着作者的思路,可以一窥中国的基层社会。虽然事过境迁,但这种透视社会的眼光、观察社会的方法,依然充满活力。
读到第九章《无讼》时,乡土中国的“无讼”观念也契合了当下社会正大力推行的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让我们在案件激增的时代找到了提前介入化解诉源的思想渊源,为“无讼理念传承”与“现代调解制度”找寻一条共通、共融之路。
在本章中,先生通过对比乡土社会和现代都市社会中对待“律师”“诉讼”等截然不同的态度,指出乡土社会中对“律师”和“诉讼”水土不服,而都市社会对此却颇为重视,通过对乡土社会与都市社会特点的分析,运用举例和比喻论证的方式,将一个因礼治秩序的性质决定了乡土社会中的维持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维持礼俗的力量在内心的乡土社会展现在我们面前,故而礼法的教化在那个时期是足以维护乡土社会秩序的。礼法教化让乡土社会无需“诉讼”,但面对一个讲究个人权利的都市社会,则需要法律和“诉讼”,与乡土社会形成鲜明对比。
文章指出中国社会在由乡土社会向都市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建立一个“能把“法”与“礼”融合,既有“法”的公平,也有“礼”的熟悉、认同的社会。”
如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更多的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当下,作者笔下的乡土社会已发生了历史性的时代更替,向城镇化、现代化迈进不仅是历史进步的必然,也是社会发展的蜕变,但新时期“无讼”观念的重塑,“无讼村居”创建,多元解纷向基层、向社会面的下沉,正让乡土社会加强诉源治理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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