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政府会计改革至今已有将近两年,在实施新制度后相信大家都遇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所以中央财政部会计司针对这些不明确的问题发布了1、2号解释。就在上个月,财政部会计司又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就《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部分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下面小编为大家简单的抓一下重点。
1.单位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一条、《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二条等规定确定。上述准则条款中所称“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有确凿证据表明凭据上注明的金额高于受赠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30%或达不到其70%的,则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成本。“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非自产或销售物资在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类似商品价格等。如果存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应符合其规定。
2.单位取得货币资金捐赠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应当按“应缴财政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预算会计不做处理。这里特别提醒包括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单位接受捐赠人委托转赠的资产,应当按“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预算会计不做处理。若捐赠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赠物资,则应当转为单位物资(存货、固定资产等),同时计其他收入。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接受捐赠取得货币资金的,还应当同时按照“其他预算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3.另外3号解释还对单位作为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向其附属单位分配受赠的货币资金、单位向政府会计主体分配受赠的非现金资产、单位使用、处置受赠资产进行了规范。
1.根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之间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适用2号准则,不作为单位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通过单位账户对国家出资企业投入货币资金,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其他费用(支出)”科目相关规定处理;不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相关规定处理。本解释施行前有关单位将国家出资企业计入本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将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中的相关账面余额转出,借记“累计盈余”科目(以前年度出资)或“其他费用”科目(本年度出资),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将相应的“权益法调整”科目余额(如有)转入“累计盈余”科目。
2.单位按规定出资成立非营利法人单位,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不适用2号准则规定,出资时应当按照出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单位应当对出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单位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本解释施行前单位出资成立非营利法人单位并将出资金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将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中对非营利法人单位的出资金额转出,借记“累计盈余”科目(以前年度出资)或“其他费用”科目(本年度出资),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1.涉及盈余调整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入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费用的事项,记入“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借方。涉及预算收支调整的事项,通过“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等科目下“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预算收入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预算支出的事项,记入“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的借方。不涉及盈余调整或预算收支调整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2.单位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单位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间的会计差错或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作出了相关规定。
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政府会计制度变的越来越有趣了,不仅将两种会计基础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更是将部分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也融合了进去。当然,这么做也对从事政府会计工作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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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琪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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