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专用章(施工合同加盖的技术专用章若有)

 2025-08-09 02:45:01  阅读 727  评论 0

摘要: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浙江高院《杭州极致雨棚有限公司、浙江国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浙民申3644号,审判长王君,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二、案情简介总包方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浙江高院《杭州极致雨棚有限公司、浙江国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浙民申3644号,审判长王君,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二、案情简介

总包方:浙江国丰建设有限公司

实际施工人:杭州极致雨棚有限公司

施工合同是案外人包亮与极致公司签订,加盖的是项目部技术专用章,没有加盖国丰公司公章。项目部技术专用章上带有“此章不得签订协议合同,签订协议合同无效” 。

争议焦点:极致公司与国丰公司是否存在施工合同关系?

三、裁判摘要

本院经审查认为,极致公司向本院提交三组证据,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施工单位是国丰公司。证据2二份《工地例会纪要》,代表施工方国丰公司参加会议签名的是案外人包亮、陈孝兵。证据3:2014年8月12日的《工程施工周报》。该三组补强证据能证明BRT4号延伸工程是国丰公司承包,包亮、陈孝兵是代表国丰公司管理该项目部,包亮代表国丰公司项目部与极致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并验收极致公司完成的站台钢结构工程的行为,应认定为极致公司与国丰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应由国丰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由国丰公司承包,包亮、陈孝兵是否代表国丰公司参加相关会议等情形,并不足以证明包亮有权代表国丰公司与极致公司签订案涉《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故本院对上述三份证据不予采纳。

案涉《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抬头甲方虽然是国丰公司,但该合同甲方落款处仅有包亮签字及加盖项目部技术专用章,并未加盖国丰公司公章,也没有国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字,而项目部技术专用章上明确注明“此章不得签订协议合同,签订协议合同无效”,故极致公司在与包亮签订该《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知晓该项目部技术专用章不能用来签订合同。此外,极致公司认可该合同签订、施工图纸提供、工程检查、工程结算均是由包亮进行,已付工程款也均系由案外人陈孝兵个人账户向极致公司支付,极致公司在签订及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并未与国丰公司进行联系。故原审认定包亮与极致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

四、启示与总结

施工合同加盖的技术专用章若有“签订合同无效”字样,告不了公司。包工头要特别当心此类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这样的技术专用章盖了还不如不盖。因为不盖满足一定表象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盖了这样的技术专用章肯定不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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