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权属清晰,对获得补偿来说,至关重要。然后,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总有一些房屋的产权存在问题。那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陈某在安徽省潜山市xx街道xx小区内拥有房屋一处。该房屋的性质为单位集资住房。
2007年2月,陈某和公司签订了《集资买房合同》,约定陈某购买公司建造的位于xx街道xx小区内的xx号门面。其中门面34㎡,单价3000元/㎡,地下室34㎡,单价1000元/㎡,购房款总计13万6千元。
陈某付完房款以后,公司却始终没能办下房产证。2010年,区纪委更对对公司违规建房销售行为作出处罚,对非法获利予以没收。此后,办理房产证的事情便无人负责。
2018年,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陈某所在的小区位于征收范围内。街道办和陈某协商补偿安置事宜,但始终未能谈妥,于是便组织相关人员,对陈某的房屋实施了强拆。
陈某不服,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损失110万。
1. 案涉房屋所在的大楼建造于2006年,住建、规划、环评、消防等相关手续,建好后也没有进行竣工验收,而且多年来一直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整个大楼共有42户人,其余39户已经签约,只剩下陈某在内的3户未签约。街道办在对已签约的房屋进行拆除时,发现不整体拆除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为了公共利益和安全,才决定对大楼进行整体拆除。
2.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
陈某与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因此陈某也无法取得对该房屋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合法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才需要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至于陈某提到的屋内物品损失,街道办在拆除整栋大楼时,已对室内物品进行了搬迁。大楼拆除时,陈某家属也在场,街道办工作人员也通知他们,去领回相关物品。
1、 街道办实施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具体到本案中,街道办在和陈某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没有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也没有对陈某进行催告,更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自行实施了拆除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至于其辩称的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整体拆除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2、 陈某房屋的赔偿问题。
虽然陈某的房屋缺乏相关审批手续,没有办理产权证,但其依据买卖合同实际占有该处房屋,并且长期生活在被拆迁房屋内,房屋的拆迁对其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街道办强拆陈某房屋,应给予补偿。对于街道办主张的,陈某并不合法拥有房屋,因此不应获得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
但对于陈某主张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68㎡,市场价格每平一万七,给予110多万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考虑到同地段同类拆迁户利益的均衡,法院酌情判定,街道办应给予陈某50万的行政赔偿。
1、 确认街道办强拆陈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 判决街道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陈某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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