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企业自筹资金建设400万以上的装修工程项目,能否不经招投标直接与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问:国有控股企业自筹资金建设400万以上的装修工程施工项目,能否不经招投标直接与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答:不可以。
第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中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的规定,前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的规定,国有控股企业所投资发包建设的装修项目亦属于“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第二,国有控股企业自筹资金建设400万以上(含 400万)的装修工程施工项目,除符合法定条件外必须依法招标。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及第五条第一项:“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如国有控股企业自筹资金建设400万以上(含 400万)的装修工程施工项目,除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法定情形以外,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中可不进行招标的“采购人”是指项目投资人本身,不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控股企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有关“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规定,该条中规定中的“采购人”是指项目投资人本身,不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其控股企业。
综上所述,国有控股企业自筹资金建设400万以上(含 400万)的装修工程施工项目,除符合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等法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以外,均应依法采取招投标,不可以未经招标直接与其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作者:朱大勇,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6月4日
附: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相关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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