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通商是贸易中相对赚钱的行业之一,但事关国际,因此对于合同需要多加注意。合同里有很多条款,其中一种是免责条款,里面有不可抗力因素,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呢?律师对话第523期邀请到内蒙古瀛昊律师事务所贺岸明律师为大家分析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贺岸明律师的对话内容。
贺岸明律师答: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贺岸明律师答:
它是在订立合同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发生的,并且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行为所造成的,即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所造成的。
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件的发生是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
贺岸明律师答:
1)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因不同。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外在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害而找不到具体的行为人,而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因为行为人自身行为所造成的。
2)对损害预见的标准不同。
不可抗力着眼点在当事人的合同上,因此不可抗力强调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但是随着日久,当事人可能会预见到事件的发生,天气预报是有可能预见到的。而意外事件着眼点在于行为人自身行为的损害性,行为人的行为肯定发生了危害后果,但是这个危害是行为人当时预见不到的,强调的时间性比较短,就在事件发生的一定的期间内。
3)当事人对事件的意识心态不同。
不可抗力是行为人没有办法抗拒损失的产生,所谓力不从心;而意外事件的发生是行为人根本不能认识到损害结果会发生,所谓“突发事件”。
4)构成要素不同。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客观性。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贺岸明律师答: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有三种:
1)概括式规定。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订明哪些现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2)列举式规定。即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缓引。例如,“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则可以推迟装运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发生事故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出具。”
3)综合式规定。即采用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例如,“如因战争行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买方或卖方不能在本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如此种行为或原因在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后继续3个月,则本合同未交货部分即视为取消。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负任何责任。”
贺岸明律师答:有关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适当的证明条件。对方接到通知应及时答复,如长期拖延不予处理,也要负违约责任。
2)要认真分析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范围,如不属于合同规定范围时,一般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处理。
3)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履约的程度等具体情况,适当地处理在履约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贺岸明律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律系,擅长刑事辩护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诉讼业务。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 获取贺岸明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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