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务派遣的相关知识)

 2025-08-09 03:24:01  阅读 859  评论 0

摘要:上篇文章简单介绍了一下劳务派遣的概念和分类,本篇文章继续来介绍劳务派遣的相关知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劳务派遣关系有三方主体,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不完整的用人单位,其义务划分既有立法约定也有合同约定,这里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

上篇文章简单介绍了一下劳务派遣的概念和分类,本篇文章继续来介绍劳务派遣的相关知识。

劳务派遣的相关知识(二)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

劳务派遣关系有三方主体,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不完整的用人单位,其义务划分既有立法约定也有合同约定,这里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缔约义务和告知义务

(2)培训义务

(3)劳动报酬和福利的支付义务

(4)不得收费的义务

(5)社会保险义务

(6)督促义务

(7)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8)协助义务。

用工单位的义务包括: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再派遣禁止义务。

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同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需要注意同工同酬的定义。

同工,仅以岗位作为界定标准,即派遣工与正式工在相同或相近的岗位。

同酬,有两个层次,用人单位同类岗位上部分使用派遣工的,同酬仅在本单位比较;同类岗位上全部使用派遣工的,同酬要超出单位在所在区进行社会比较。在本单位同类岗位派遣工和正式工“同酬”比较中,只要求劳动报酬分配规则相同即可;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派遣工和正式工“同酬”的社会比较中,对“同酬”只对劳动报酬水平相同的维度提出要求。

劳务派遣的退回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退回的法定情形包括:

1.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

2.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3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3.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4.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派遣的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派遣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参照以下法律:

劳务派遣的相关知识(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的相关知识(二)

《劳动合同法》六十五条第二款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语

本期文章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大家注意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用工的区别就好。

劳务派遣的相关知识(二)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务派遣的相关知识)】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32643.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1064秒, 内存占用1.91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