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新代理门槛(申请商标切忌盲目蹭热点)

 2025-08-09 04:12:01  阅读 722  评论 0

摘要:一、事件回顾:1、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44021692号“李文亮”等37件商标注册申请,集中作出驳回决定。为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国家知识产局对第44021692号“李文亮”等37件商标注册申请集中作出驳回决定

一、事件回顾:

1、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44021692号“李文亮”等37件商标注册申请,集中作出驳回决定。为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国家知识产局对第44021692号“李文亮”等37件商标注册申请集中作出驳回决定并予以公布予以公布:

申请商标切忌盲目蹭热点!

2、3月26日,浙江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李文亮”商标案做出了处罚。商标申请人杨某芳,商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刚,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被处以2000元、2万元和1万元罚款。

据悉,这是《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发布后,市场监管部门首次依《规定》对商标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申请商标注册不成,反被处罚,这是新商标法实施后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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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讲解有哪几种

1、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

在寻找本次处罚的法律依据时,让我们先了解一下商标法。现行《商标法》经修订后,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其中在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近年来,恶意注册商标,注而不用、以高价出售或者发起商标侵权诉讼,这些现象非常之多,既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增加了有实际需要的市场主体的经营负担,所以才有了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新的内容,来禁止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本次查处执法部门依据的是《商标法》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这两点均可以作为处罚部门对申请人违法行为定性的依据。

2、罚款数额是否适当

申请人杨某芳、代理机构绍兴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刚,分别被处以2000元、2万元和1万元罚款。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属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杨某芳大概率属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可以被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最终处罚部门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部门对代理机构绍兴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刚处以2万元和1万元罚款。

上述的罚款数额均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

3、“李文亮”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被处罚,是全国适用新《商标法》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一案,在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提前咨询律师或者权威机构,切勿盲目蹭热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更应当知法守法,注意合规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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