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

 2025-08-09 04:24:01  阅读 588  评论 0

摘要:夫妻之间应该是一种什么关系呢?除了情感上相互爱护,生活上相互扶助,在法律上双方因为家庭生活也互为代理人。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

夫妻之间应该是一种什么关系呢?除了情感上相互爱护,生活上相互扶助,在法律上双方因为家庭生活也互为代理人。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家事代理权”列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家庭生活有什么意义?

本条虽然是《民法典》中的新规定,但是在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有迹可循,《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该条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问题,《民法典》对这“家事代理权”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充,明确所有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为什么要对“家事代理权”进行更宽泛的规定

“家事代理权”列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家庭生活有什么意义?

因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与夫妻一方交易的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因此,只要是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第三人举证证明夫妻中的一方已经过另一方的授权。但法律亦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如果该第三人与夫妻一方约定仅为双方个人行为,对夫妻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该约定当然对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应该如何理解

依照本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无须对方授权,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及于夫妻双方,所产生的债务当然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所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指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共同生活中,必须发生的各种事项。其包括一般家庭日常所发生的事项,如购置食物、衣服、家具等生活用品,娱乐、保健、医疗以及子女教育、老人赡养、雇佣家务服务人员、对亲友的馈赠等事项。

例如:马云的老婆去逛街,在宾利销售员的热情讲解下刷信用卡买下了一辆价值2000万的宾利轿车,2000万的轿车对马云的家庭来说就是一种日常消费,所以这2000万的债务就属于马云夫妻的共同债务。

“家事代理权”列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家庭生活有什么意义?

再如:老王和老婆家庭月收入5000元,老王的老婆在逛街时一时冲动,刷卡买下了一个价值五万元的“LV”包包,这个五万元的包包超出了老王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所以老王和老婆离婚时,就可以主张5万元是其老婆的个人债务。

因此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从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另一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基于个人主义和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虽因婚姻存在共同利益,但不能完全否认各自人格的独立性,因此,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法律行为,不能当然对另一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家庭重大事项或者重大财产的处分等,夫妻双方应当取得一致意见。此时如果与之交易的第三人主张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证明对方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即其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家事代理权”列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家庭生活有什么意义?

从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主张非因日常生活所需而欠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债共签”为原则,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民法典》的这两条规定一方面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能够保护婚姻中的弱势方。

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33240.html

标签:家事代理权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44秒, 内存占用1.91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