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一般是指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后,各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一种营利性组织,其中的所有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往往不是一直不变的,随着企业经营状况越来越好,会有新的合伙人愿意投入比原有合伙人更多的资本,从而得到相应的收益比例。对于新加入的公司股东,如果加入的是公司制的企业,则需要溢价入股;新入的股份在公司制会计核算中,通常计入“资本公积”。
合伙企业中新合伙人“溢价”入伙这一情况,并没有统一的会计处理标准,我们下面来说几个值得参考的方式。
简单来说,商誉法的思路就是将合伙人的投资额和他获得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认定为商誉;因为在商誉法中,合伙人只有向合伙企业提供了商誉,才能通过较少的投资额获得较高的股权份额。
按照商誉法对新入股合伙人进行会计处理时,操作如下:
首先,收到新入股合伙人的出资额,记账:借-银行存款;贷-合伙人资本。
其次,反映原有合伙人提供的商誉,记账:借-商誉(所有原有合伙人的商誉总和);贷:合伙人资本。
红利法就是将合伙人投资额和所获得的股权份额差,认定为该合伙人给其他合伙人的补贴、红利。
按照红利法对新入股合伙人进行会计处理时,操作如下:
首先,对新入股合伙人的出资额进行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合伙人资本。
其次,计算出新入股合伙人给原有合伙人的红利:借-新入股合伙人资本;贷-原有合伙人资本。
还有一种方法,是参考《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新入股合伙人出资额进行会计处理的,即新合伙人溢价入股,部分只需要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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