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讲固定资产处置的时候,涉及过应缴财政款。当时,我们还说过以下的现金收支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处理,不需要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单位受托代理的现金;不属于本年度部门预算的现金;应上缴财政、应转拨、应退回的现金。应缴财政款,就属于其中的第三种情形。它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到款项以后,未经批准不得自留,需要上缴财政的款项。这其中既包括应对上缴国库的资金,也包括应缴财政专户的资金。
账务处理上非常简单,财务会计在收到款项的时候,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记“应缴财政款”;实际交纳的时候,再借记“应缴财政款”,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这个分录实在是没有上面难度,我们就不举例子了。
之前我们是在固定资产处置时接触过这部分。其实,不仅仅是固定资产,还有无形资产;也不管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都是归国家所有的。
在这部分的处理中,有一个重难点,就是单位要计入应缴财政专户的金额,是扣除相关费用以后的净收入。
也就是说,如果有相关费用的支出,财务会计需要计入“资产处置费用”,而预算会计需要计入“行政/事业支出”。
这个时候的预算会计就不能不进行账务处理了。
当然,这个内容我们以后在待处理财产损溢中,还会见到。
祝大家周末愉快O(∩_∩)O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预算会计分录(预算会计不做账的三种情形)】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