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劳务派遣用工越来越常见了,而这种特殊的用工与一般用工有什么不同之处?怎么账务处理呢?一起看一下吧!
劳务派遣工在会计上是否属于用工单位职工?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1)一般计税
发生劳务派遣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2)简易计税
发生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差额纳税。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1)采用一般计税收到劳务派遣费时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2)采用简易计税,选择差额纳税收到劳务派遣费时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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