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级)

 2025-08-09 06:48:01  阅读 521  评论 0

摘要:【必背考点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注意】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活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 ,不包活本数。2、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注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必背考点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中级《经济法》往年必考考点汇总!(超详细)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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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活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 ,不包活本数。

2、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注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必背考点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 也可以是行为。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 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记忆提示】期限必然到来,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

【必背考点3】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

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受欺诈的;

3)受胁迫的;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注意】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必背考点4】代理

1、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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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代理。

3、代理权滥用的情形: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的情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4、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必背考点5】仲裁

1、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不适用仲裁的情形: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2、仲裁协议:

1)书面;

2)排除诉讼(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否则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変更、解除、空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仲裁程序:

1)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一般开庭不公开。

3)可以和解或调解:

①调解:签收后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②和解:可选择裁决或撤回,若撤回后又反悔的, 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必背考点6】诉讼

1、诉讼管接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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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属管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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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均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审判程序:

①开庭且公开;

②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③二审提出在判决书送达1 5日内,裁定书送达10日内;

④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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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会计大咖,永图教育,由“高顿中级职称考试”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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