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销(法律上的)

 2025-08-09 08:27:01  阅读 99  评论 0

摘要:基于重大误解的可撤销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案例:把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甲入住乙宾馆,在入住期间因口渴欲寻饮品,恰又见桌

基于重大误解的可撤销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上的“后悔药”,三种情况可以撤销已经签字的合同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案例:把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

甲入住乙宾馆,在入住期间因口渴欲寻饮品,恰又见桌台放置一包市场价格较为昂贵的西湖上等龙井。甲担心为此需要付款,特意看了其他物品(方便面、饼干、饮料等)均明码标价,唯独此龙井无标价,甲认为按照惯例无标价的均为宾馆送赠顾客的,因此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第二日,甲退房时被告知需要支付价款,遂产生纠纷。

法律上的“后悔药”,三种情况可以撤销已经签字的合同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

在这里提到的合同标的物是指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品种、质量或者是对标的物的规格、价格、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误解者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更多法律问题,请点击下方卡片咨询专业律师↓↓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5) 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

案例:

2011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将1880元写成了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收了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11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

法律上的“后悔药”,三种情况可以撤销已经签字的合同

不构成重大误解的情形

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比如说,在商场买东西,商家搞活动,在传单上说买电饭煲赠与饮品,但是后面因为饮品赠完了,改为赠送碗碟,这时候顾客购买后发现赠品与传单中不一样的时候,不影响电饭煲的买卖关系。

可撤销的意义在于当事人发现其对行为的性质等产生了重大误解的,就应允许其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必等到造成较大损失才享有这样的权利,将该事件的影响消灭在萌芽状态。

​至于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然应当赔偿。但这种赔偿,与毁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是两回事,不可混为一谈。如果已经造成了较大损失,那么很可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撤销该合同已经没有必要。在已经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因重大误解是自己原因造成的,所以损失都应由自己承担,这时再来请求撤销,为时已晚,除非该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

法律上的“后悔药”,三种情况可以撤销已经签字的合同

基于欺诈或胁迫行为的可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受胁迫,需要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会消灭。

法律上的“后悔药”,三种情况可以撤销已经签字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可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

自愿签协议放弃加班费被认定无效

人社部和最高法近日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一个案例显示,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被公司要求订立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张某半年后离职要求支付加班费24000元,公司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最终,仲裁委员会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

法律上的“后悔药”,三种情况可以撤销已经签字的合同

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上的“后悔药”,三种情况可以撤销已经签字的合同

注意,撤销权不及时行使会消灭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咨询专业律师↓↓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合同可撤销(法律上的)】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35668.html

标签:合同可撤销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1417秒, 内存占用1.93 MB, 访问数据库23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