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标准:这里是根据【代理权的来源不同】对代理进行的分类,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委托代理一般是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由被代理人直接授权给代理人。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合同与授权是两个概念,有时尽管委托合同成立了,但是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授权条款,代理权仍不发生。也就说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一是委托合同关系,二是授权行为。仅有委托合同,但不涉及第三人时也无法形成代理关系。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仅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授权行为通常以代理证书形式表明,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代理证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的代理。一般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某种隶属关系而产生,其确定带有强制性。法定代理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是作为第三人仍有权要求代理人证明其代理资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分类标准:这是根据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方式】的不同对代理进行的分类。
1.本代理是指由本人担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2.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转委托给他人行使代理的而产生的代理。
这种代理是基于委托转委托形式形成的代理,所以又称为再代理或转委托。复代理在适用中应符合一定的法律原则,在复代理中,代理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才能转委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转委托要求事先征得被理人同意或事后得到追认,否则代理人对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代理是一种人身信任关系,代理人信任的人不一定能够为被代理人所信任,何况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来承担。
所以法律对转委托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不论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果。所谓紧急情况,是指代理人有病、通信联络中断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与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就会被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分类标准:这里根据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对代理进行的分类。
1.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2.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效果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我国民法典总则规定了代理线与直接对代理,对于间接代理的承认体现在民法典合同编对委托合同的规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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