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如果债务人欠钱不还,怎么办?有的找催债公司,有的走法律诉讼程序。对于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该如何认定?先看看经典案例
郑某与王某2013年登记结婚,2017年2月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5年9月,王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每月按3%的利息支付给刘某,借期一年。之后,王某又陆续以手头紧张、家人生病等理由向刘某相继借款6.6万元,合计16.6万元,但之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借款。
刘某因多次催债无果,考虑到王某的老赖行为,当时郑某与王某还未离婚,借此将王某及郑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欠款16.6万元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向刘某借款共计16.6万元事实清楚,其未按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王某表示承认事实,刘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6.6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在王某出具的借条中,特别明确了借条系“个人借条”,借款系“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借款人为王某,无郑某的签字确认,说明王某是以个人名义向刘某所借,并且借款理由中没有明确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借款,刘某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王某及其前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因此,法院认定借款债务为王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刘某要求郑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刘某借款本金16.6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首先应当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结合上诉案例,郑某对于王某借款之事并不知情,借款并未用于共同生活并超过家庭生活开销,郑某的银行账户也没有该笔资金往来。因此,法院认定,该借款债务为王某个人债务。
杨华清律师温馨提醒:
作为出借人,为了借款安全,最好让借款人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并在借条内容中明确约定还债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借款金额较大,最好让借款人提供相应担保财产或者请求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担保。
作为借款人,如果债权人通过诉讼确定债务须归还后,借款人有财产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恶意逃避债务,则可能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欠债不还是一种极其不明智的选择,贪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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