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开发商延期交房)

 2025-08-09 11:27:01  阅读 582  评论 0

摘要:由于期房的价格相对现房稍低,买房者选择房屋的户型和位置的余地较大,预售商品房受到了很多买房者的青睐。但是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较为常见的是由于各种原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现象。【委 托 人】张某【案件分类】房产纠纷【代理单位】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赵

由于期房的价格相对现房稍低,买房者选择房屋的户型和位置的余地较大,预售商品房受到了很多买房者的青睐。但是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较为常见的是由于各种原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现象。

【委 托 人】张某

【案件分类】房产纠纷

【代理单位】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赵午戌 律师


一、案情简介

开发商延期交房 买主寻求律师帮助获赔偿

2014年,张先生看中了某地产开发公司的一个楼盘,当年5月12日,张先生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楼盘房屋一套。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业主。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依约履行了合同相关的义务,按期缴纳购房款共计54万余元。但开发公司迟至2016年5月31日,才将房屋交付给张先生。

张先生要求开发公司对于延迟交房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多次交涉都没有结果,于是寻求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维权,要求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代理经过

开发商延期交房 买主寻求律师帮助获赔偿

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双方纠纷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张先生使用,因此开发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交房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中,开发公司辩称其同时期销售的是F、E地块,该两地块的房屋交付期限不一,合同上的交付日期实为F地块(三期)的日期,应为销售人员笔误所致,故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对于开发公司的辩称,代理律师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因被告销售人员工作失误,对于商品房交付时间这一关键条款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开发公司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购房者对此负有责任,应就其工作人员出现的笔误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向购房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三、判决结果

开发商延期交房 买主寻求律师帮助获赔偿

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意见,判令被告开发公司向张先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张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消除了因开发公司逾期交房而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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