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律师(不良贷款数额不等于骗取贷款罪的损失数额)

 2025-08-09 11:33:01  阅读 443  评论 0

摘要: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刑法将这两个罪名分别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类罪之中,在司法实际中极易产生争议,甚至是适用法律错误。图片来源于网络1.骗取贷款罪的起源​骗取贷款罪是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新增的罪名,增加为刑法第一百零七十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刑法将这两个罪名分别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类罪之中,在司法实际中极易产生争议,甚至是适用法律错误。

不良贷款数额不等于骗取贷款罪的损失数额,且须直接经济损失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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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骗取贷款罪的起源

​骗取贷款罪是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新增的罪名,增加为刑法第一百零七十五条之一,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规定,修改为“…造成重大损失”。

​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规定》,对贷款诈骗罪做了规定,并列举了四种诈骗方法: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但是,该决定没有规定对骗取贷款予以处罚,即对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贷款行为不予行政、刑事处罚。

​2.欺骗手段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此罪中欺骗手段的认定,应符合刑法对贷款诈骗罪规定的四种诈骗方法手段,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须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

​3.“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银行贷款,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级别,银发【1998】151号《贷款分类指导原则》、银监发【2007】54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将贷款按五级分类制管理: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次级、可疑、损失三类称为“不良贷款”。贷款五级分类制管理摒弃了《贷款通则》对不良贷款划分为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即“一逾两呆”的分级制。显然,不良贷款中的次级、可疑,不等于损失,更不等于骗取贷款罪中的“损失”。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针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对骗取贷款罪等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都认为形成不良贷款数额不等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银行不良贷款化解与处置分为债变债、债变现、债变物、债变权、债变零五种形式,其中只有债变零是银行自认损失,并通过将已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核销呆账贷款方式处理。

​因此,不良贷款数额不等于骗取贷款罪的损失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由原来采取骗取贷款数额、骗取贷款次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同标准,统一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并提高损失数额标准,即骗取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以骗取贷款罪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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