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律师 现状(建设工程中基于)

 2025-08-09 11:39:01  阅读 755  评论 0

摘要:一、黑白合同名词解释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即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另一份是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前者称为白合同,后者称为黑合同。二、黑白合同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及哪份合同有效?1、强制招投标

一、黑白合同名词解释

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即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另一份是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前者称为白合同,后者称为黑合同。

二、黑白合同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及哪份合同有效?

1、强制招投标的项目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经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经备案,在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该种情形下,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招标备案的合同有效并应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2、非强制招投标的项目中,建设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或者自愿进行招投标并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施工合同,将合同进行备案,但在备案合同之外,又签订了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且未备案。

该种情形下,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3、非强制招投标的项目中,当事人未自愿进行招投标,但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当事人对施工合同进行了备案,且在备案合同之外,当事人又另行签订了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且未备案。

该种情形下,两份合同均有效,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三、基于“黑合同”达成的结算单有效吗?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当招标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以招标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然而,如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已经基于“黑合同”达成结算协议的,该结算协议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吗?

案例检索: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基本情况:

九龙公司对涉案工程四个标段依法进行了招标,顺通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之后双方签订的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进行了备案。

在该四份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顺通公司与九龙公司分别于2010年2月5日和2011年4月8日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

该两份《补充协议》主要针对四份中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九龙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以及涉案工程价款进行了变更,取消了备案合同中约定的九龙公司在涉案工程竣工初验合格之前向顺通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同时取消了备案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审计时总造价按8%下浮结算,另外增加了九龙公司同意在工程初验合格交付后按建筑面积乘20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给顺通公司总包管理费的条款。

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顺通公司陆续向九龙公司报送了结算资料,九龙公司分别委托了常州国联佳信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常州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2013年4月12日,顺通公司与九龙公司根据审计结果签订了工程预(结)算审定单,共同确定顺通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为314072969.80元(根据原四份备案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进行的核算)。

争议焦点

补充协议与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比,增加了200元/平方米的总包管理费,同时又取消了备案合同中“工程造价审计时总造价按8%下浮结算”的约定,构成实质变更。本案中,应当是按照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结算,还是按照《补充协议》进行结算,即2013年4月12日,顺通公司与九龙公司根据审计结果签订了工程预(结)算审定单,共同确定顺通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为314072969.80元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法院观点

顺通公司已经按照《补充协议》完成约定义务,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九龙公司使用,且九龙公司已经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委托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由双方于2013年4月12日根据审计结果共同签订了工程预(结)算审定单,共同确认涉案工程总造价为314072969.80元。尽管《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与备案合同存在差别,但必须注意到本案中的特殊情况,即涉案工程价款的变更约定是建立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变更的前提下。九龙公司对该约定十分清楚,却在顺通公司全部完成《补充协议》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已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将工程总造价结算完毕后,又单方反悔要求按照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结算工程价款,其前后不一的立场违背了诚信履行合同的契约精神与合同法基本原则,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和保护。

建设工程中基于“黑合同”达成的结算单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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