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指导,财政部及银保监会共同就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发布了通知(财会〔2020〕22 号),该通知:
01 - 明确了部分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企业和实体的执行时间安排;
02 - 为即将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资本提供了过渡安排;
03 - 提示了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法的重点关注事项。
(一)监管资本过渡安排
注1:对于2021年1月1日前已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需要有关政策另行研究制定,财政部将牵头做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实施情况的分析研判。
注2:调整基数指核心一级资本减少额,即增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剔除递延所得税影响并扣减当日原准则下“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的金额。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法的重点关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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