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文所述特许经营权,指政府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 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二、特许经营权需按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平竞争后授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2021年6月29日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3.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三、经营权,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直接划转。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因此,国有资产涉及经营事项的经营权,可以在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间直接划转,无需走招标程序。
四、对于政府机构而言,授予“特许经营权”必须按有关程序,经公平竞争方式授予,面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然包括本级已脱钩国有企业。
五、对于属于本级政府资产的“经营权”,则可以履行本级政府有关决策程序,直接划转给本级国有企业。无需进行公开竞争。


作者:胡志辉
河北润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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