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让民事主体有了“分身之术”、“千里之手”,提高了民事活动效率。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有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
制度代理是一种至少有三方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例如甲接受乙的委托,在乙授权的范围内以乙的名义同丙签订合同。在这种代理关系中,甲是代理人,乙是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丙是第三人,也称相对人。实质上甲签订的合同是乙和丙之间的合同。
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代理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这里包含三层意思,
1)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代理权的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或因指定。没有授权,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不一定无效,可以等待追认,也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均可能形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只能有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遗嘱等。
3)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表示内容,这与中介人相区别。中介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双方当事人的媒介,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人。中介人不得代委托人签订合同,此是与代理不同之处,
2.【名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前者为直接代理,后者为间接代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3.【行为性质或范围】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这里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例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待人算账,待人抄写等只能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代理。
4.【后果】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或间接有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于被代理人,包括设定的权利归归被代理人享有。有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有被代理人赔偿。
自然人、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这些行为包括:一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有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如演讲,讲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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