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实务探究)

 2025-08-09 16:00:01  阅读 555  评论 0

摘要:往期文章:实务探究|工程采购合同纠纷中,出卖人诉讼的“攻与守”(一)本文结构一、关于出卖人权利的主张(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二)关于应收账款的结算问题(三)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主张(四)关于承兑贴息的索赔(五)关于买受人违约造成损失的举证(六)关于迟延接受货

往期文章:实务探究|工程采购合同纠纷中,出卖人诉讼的“攻与守”(一)

本文结构

一、关于出卖人权利的主张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二)关于应收账款的结算问题

(三)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主张

(四)关于承兑贴息的索赔

(五)关于买受人违约造成损失的举证

(六)关于迟延接受货物造成损失的索赔(仓储费)

二、针对买受人诉讼观点的抗辩

(一)关于标的物交付期限和交付形式的抗辩

(二)关于标的物质量的抗辩

(三)关于合同付款条件中“背靠背”条款的抗辩

(四)关于合同中分期付款的抗辩

(五)关于招投标背景下招标条件实质性变更的抗辩

(三)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主张

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或)利息是出卖人诉讼时最为关注的问题。当诉争对方逾期付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或)利息系填补出卖人损失的主要方式。

具体可区分以下三种情况选择应对:

1、合同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或)利息约定较为合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合同对违约金或者利息有约定,且该违约金条款不过分低于因违约行为给一方造成的损失时。守约方可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主张违约金和(或)利息。案件的违约金和(或)利息约定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出卖人与诉争对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具体判定。

2、合同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或)利息约定过低

这里涉及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调整的问题,作为出卖人来讲,通常只有要求增加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一种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如我们以往代理的案件中,有合同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支付货款的2%”,显然该等约定不足以弥补因逾期付款而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同时该等条款亦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等。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应对方案:

第一,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过低时,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第二,违约金和利息过高或者过低的判断应当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主要依据。当违约金或者利息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方可请求增加。所以,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出卖人需要加强有关“损失”的证据材料。

3、合同约定付款逾期后不支付违约金或利息

实践中,买受人容易利用己方的优势地位,从而在合同中约定“......在供应结束和双方最终确定货款总额前,合同履行中的月度结算欠款不计利息,甲方未能按月足额支付的行为不认定为违约行为”、“买方不承担因延期支付货款所产生的任何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利息等责任及费用。卖方承诺放弃主张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利息等责任及费用的权利”......等类似条款。

该等条款是否有效?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条款依法有效,作为有效的商事合同,双方均应当遵照执行。合同中虽约定逾期付款不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或者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过低,有违公平原则。但仍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放弃或处分范畴,人民法院可不予干预;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约定的利息或者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一方可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同时认为,买受人利用优势地位在签署合同时排除或者限制了出卖人的权利,其提供的合同条款属于其重复使用的条款,可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及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而作为出卖人的代理人,我们通常采取以下思路予以应对:

第一,仍然认为该等条款属于“违约金过低”的条款,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第二,通过举证证明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系其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从而主张该等条款对出卖人不具有约束力,但需要说明的是,证明“格式条款”对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力、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较高;

第三,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方式不限于合同中约定的支付违约金或者利息,还包括赔偿损失等方式。作为出卖人,在设置诉讼请求时,可直接要求对方赔偿因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该等请求权的基础在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合同约定。

4、合同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或)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我们认为,合同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实际上对出卖人有利。该种情形下,出卖人可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主张利息:

第一,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一年期LPR主张。长期以来,大量的司法判决均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一年期LPR的一倍来计算利息,法官已经形成思维定势;

第二,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一年期LPR加计30%-50%主张。最高法颁布的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可按照LPR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在已经付款但该付款存在逾期的情况下,当事人亦可主张利息;

第三,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主张逾期利息。国务院于2020年9月1日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但须明确一点,上述《条例》适用有个前提: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贵方是否属于中小企业需要根据贵方的实际情况同时参照国务院关于企业的划型标准确定,是否履行告知义务须贵方举证证明。

......

(未完待续)

本文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实务探究)】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40200.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682秒, 内存占用1.93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