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一直在帮各类公司做各种估值,其实我们自己的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也在尝试着各种估值方式,今天就来说说律所该如何进行估值的问题。
这个的确是现有律师事务所的一个bug。
因为律师事务所本质上属于合伙企业,组织架构上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范畴,国内除了海南以外的其他地区,也只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特定资格的律师才能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因此,虽然有的律所号称是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但是律所从组织架构上不是公司,律所没有股权,更没有律师事务所份额的交易市场。
所以,这样的基础构成了很多律所估值、募资的主要顾虑。
1、基于估值形成的份额可以作为合伙人分成的基础
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构成,合伙人之间该如何分成?合伙人的投入该如何计算?这些都可以通过估值体系来完成。
2、基于估值形成的份额可以作为合伙人退出的基础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退出,往往是很多律师事务所产生争议的源头,因此基于估值形成的合伙份额可以作为合伙人退出的基础。
3、基于估值形成的份额可以作为合伙人进入的基础
律师事务所新的合伙人,除了符合律师事务所特定的条件以外,需要做怎样的投入,享受怎样的权益,这个也是律师事务所估值的价值。
4、基于估值可以形成律师事务所的内部交易市场
基于估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份额在合伙人内部的转让,这个也可以形成一个内部交易市场,形成一定程度的活力。
5、基于估值可以形成更加稳定的合伙人合作关系。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合作是一种典型的人和模式,往往完全基于人与人之间的认可度和信赖度,通过估值体系,可以在人的信赖度上增加更多的量化因素,让人和与资和更好的结合。
6、基于估值体系可以给到管理合伙人、管理团队更大的激励
往往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在自身业务以外会有很多时间投入到管理方面,常常会有义务和奉献之类的争议,而律所管理人员又往往不能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紧密结合,基于律所估值体系,可以实现律所管理合伙人和管理团队的激励。
1、前提
2016年,该律师事务所实现盈利600万元。
2、估值
2017年,该律师事务所以上一年度利润600万元为基数,确定律所的估值为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0倍,得到该律师事务所2017年年度的估值为6000万元;
3、份额认购
2017年,在6000万估值的基础上,释放出律所10%的份额供律所高级合伙人认购,共释放100份,每份相当于律所千分之一的份额,每份价格为6万元。
4、估值体系确定
律所明确,以后按照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0倍确定本年度律师事务所的估值。
事实上,该律所2016年净利润600万,2017年估值600万;到了2020年,该律所净利润达到2000万,即2021年该律所的估值已经达到2亿元。
5、律所份额的价值
每份相当于律所的千分之一份额,每份按照律师事务所当年净利润的千分之一进行分红;
6、律所份额的回购
高级合伙人在离开律师事务所时,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按照当年估值的60%回购。
假设:甲律师2017年如果高级合伙人律师按照6000万估值、6万元/份的价格,花60万认购了十份。那么在2021年基于2020年律师2000万净利润得到的律所2亿的估值/20万元/份的价格,该律师在2021年离开律所可以要求律所以20万元/份价格的60%进行回购,即可以6万元/份购买的基础上离开时要求律所按照12万/份回购。
7、律所份额的内部交易
律所份额由具备条件的律所高级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同时也可以在具备条件的高级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流动。
即:乙律师在2020年新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有权按照2021年律所2亿元的估值,按照20万元/份的价格,从律所购买特定数量的律所份额。
同时,甲律师已经是律师事务所的高伙,且在2017年按照6000万估值、6万/份购买了十份,甲律师在2021年选择离开律师事务所,因此甲律师可以有两个选择:一是按照2021年律所估值的60%要求律所按照12万元/份的价格回购;二是参照律所2021年2亿估值、20万元/份的价格,就其持有的10份,出售给具备份额认购资格的乙律师,甲乙律师之间的交易价格由甲乙自行协商,律所同意该交易。
8、总结
该律师事务所早期认购律所份额的律师,只要律师事务所存在,律师都可以从律师利润当中获取分红,同时随着律所净利润的增长,其份额价值也在不断增长,不仅可以要求律所回购,还可以形成所内的交易市场。
1、资产法——以律所固定资产投入为标准
常见于律所盈利前。
按照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投入,比如包括一次性押金、装修投入、固定资产投入、装饰投入、两年租金、两年管理费用为预期,计算律所的的固定资产投入金额。
以该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2倍或3倍计算律师事务所的估值。
2、收益法——以律师事务所的净利润为标准
常见于律所盈利后。
按照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净利润的8倍、10倍为标准计算律师事务所的估值。
这个是比较常见的做法,因为律师事务所的存续期间普遍比较长,国内90年代初创办的一批律师事务所现在发展都很好,事实上,律师事务所往往存续时间越长,其价值越大。
因此,以律所未来8年、10年、15年的净利润作为估值,将上一年度净利润金额*8/10/12/15,都是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估值方法,也能比较真实的反映律师事务所的价值。
3、人数法——以律师人数为标准
常见于律所快速发展期。
律师事务所最核心的资产其实就是律师,而且按照北上广深的普遍标准,一个律师平均一般一年会给律所带来50万的现金流。
因此律师人数基本上与律师事务所的年营业收入呈正向的相关关系。
尤其,在律师事务所这个行业内,一般律师人数规模百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品牌度、知名度比较高的律师事务所。
因此,以律师人数为基数作为估值基础,也是一种常见的方式,但是一般需要人数达到一定基数。
比如律师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按照10万/人计算律师事务所估值,如果律师人数达到150人,则律师事务所估值为1500万。
比如律师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按照15万/人计算律师事务所估值,如果律师人数达到200人,则律师事务所估值为3000万。
以上方法的核心,其实都在于估值的“估”,都是一种基于现有价值的估算方法。
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估值/募资刚刚出现的时候,很多人主张这就是非法集资,事实上这是一个错误的认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1、特定对象
律师事务所估值募资,一般仅仅针对接受律师事务所聘用的雇佣人员,包括高级合伙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是针对特定内部人员的激励,而非针对不特定人的公开募集。
这本质上是股权激励在合伙机构的一种落地实施,并不是非法集资。
2、特定价值
律所估值或者依照投入的资产、未来若干年的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创收价值,估值都是基于特定价值产生的,而且对应未来律所存续期间的持续分红能力。
这种逻辑有点类似于资产证券化(ABS)当中的将未来收益能力在现在进行证券化的内部安排,是有价值基础的。
事实上,现在很多律师事务所都在尝试不同方式的估值应用,常见的争议包括:
1、律师事务所按照怎样的方法进行估值?2、律师事务所是不是需要进行回购?3、律师事务所份额稀释的进度?4、随着律师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是否可以进行份额的增发?5、是否可以向在律所工作的非律师出售份额?6、份额的代持是否有效?7、律师因年老退休等因素是否可以保留份额?8、为律师事务所做出突出贡献的是否可以赠送份额?……
律师事务所的估值和募资,因为组织的特殊性、行业的特别性、人员的特定性,也是属于在尝试中的新生方法和新生事务,现在还停留在个别尝试的阶段,相信经过一段时间尝试以后,也会像股权激励之于公司一样,成为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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