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与一般的合同一样,一旦订立了合同就意味着不能够随意解除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的话是可以解约的。那么如何终止保险代理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有什么原则呢?在此篇中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消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形式同样包括自然终止和解除两大类。自然终止是指保险代理期限届满时。对此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由于双方不再续订代理合同而使代理权自行终止属于自然中止,合同的法律效力自行消灭的法律事实。
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合同的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愿。但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的权利。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两种。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在某项事项发生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对此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规定如果保险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事先约定的最低数量的代理业务额,则保险人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代理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或自觉解除合同。由于国家政策、法令、计划的变更使保险代理合同失去依据或合同内容与新的变更相违背,则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解除合同。对此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如果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代理合同的义务或一方关闭、停业、分立、合并。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在协商的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提出要约。双方就代理权限、代理险种、代理范围以及代理手续费等项目进行协商。并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一般而言,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保险人负责拟定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代理人如对保险人列出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事项表示满意。则作出同意的答复。保险代理合同即告生效。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阶段。被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所以要约并不构成对被要约人的约束。
针对于订立的原则,首先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此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真实目的确实是为了代理保险业务以取得手续费收入。保险公司也确实是为了依靠保险代理人销售其保险产品。而不是为了其他目的而用欺骗或违法的手段签订合同。
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保险代理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代理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而言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需要强调的是,保险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需要是平等。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合同。而不能采用威逼、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代理合同。
保险代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用无歧义的文字明确表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是提供服务和支付报酬的关系。对于这一点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需要明确表示,这是服务与货币的交换关系。有关各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的都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有别于一般经济合同的等价有偿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代理合同订立原则及终止情景”的有关解读,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终止,另一个则是合同解除,这两种情形都有可能导致合同终止。对此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要解约保险代理合同的话就必须要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符合解除情形的则当事人在解除权期限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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