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九零后小伙在买菜平台,通过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获取新人优惠,在该平台购物后专卖牟利四十余万元。网上将这类行为戏称“薅羊毛”。这类薅羊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冒用、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这一点,是该起案件中最具决定性的一个因素。认定有罪一方,势必会提出,如果这几个小伙子实事求是不冒名,那么平台肯定不会给他们如此多次的购买优惠。这样的冒名行为违背了平台的意志,平台知道实情就不会同意。
需要考虑的是,如果是这几百号人真实具名,客户本人来薅羊毛,也构成犯罪吗?如果平台原本就同意有人就是要来薅羊毛,是否真实具名重要吗?显然不重要,谁都可以注册,谁都可以成为客户。
成为客户后,有无长期使用的意图重要吗?显然也不重要。作为客户,注册后他到底是享受一次优惠就不再使用,还是长期使用,这是消费者的个人自由,不是说享受了一次优惠,就必须长期使用该平台,好让平台盈利。
显然,平台推出新人优惠,它的目的就是让利扩大影响,占领市场。这些新人,到底是否能够成为长久客户,是否享受完优惠就弃用,这是平台不能决定的,也是平台必须承担的让利损失或者优惠风险。否则,就必须在新人优惠设置一个前提:享受完优惠必须多次使用,甚至长期使用。显然,一旦平台设置这个注册条件,会大大扼杀新人注册的积极性。不言而喻的是:只要新人注册,平台不会强制新人多次购买或长期使用。
同样,九零后小伙冒用的那些新用户,对平台来说,原本就不会审查是否真实姓名对号购买(否则,借用他人名义在平台购买不是盗窃就是诈骗),只要对方购物符合平台条件即可。同时,平台原本也没有权利要求这些账户必须长期购买或多次使用。九零后小伙,与其他真实具名的薅羊毛者,在这一点上并没有不同。
财产犯罪侵害的往往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或者所有。
如果财产占有人或者所有人将钱款原本就是用于拓展市场,那么相关的损失就不能认定为它的财产损失。这样的行为也就没有法益侵害性。如上所述,商家在决定这样的商业策略时,都知道要求新客户多次购买,就会丧失对他们的吸引力。也就是说,商家原本就知道有人会单次享受优惠就弃用;甚至有人会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后薅羊毛。明明已经预料到,只要增加一个必须多次使用的先决条件就可以完美避免,商家还是放弃,从根本上说,注册的人数越多,商家营造平台使用人数多的效果越好。甚至有些平台之前与投资人签订了对赌协议,平台人数到了多少人就可以获利,优惠券原本就是他们的获客成本。不能商家得了便宜(注册人数增加),还要倒打一耙,说冒名客户盗窃或者诈骗了自己原本准备给真实客户的优惠券价值。对扩展市场份额的商家来说(否则不需要这么大的优惠力度),注册客户激增的目的已经实现(尤其是有平台要与投资人交代)。
故该类型的薅羊毛,实际上是薅商家已经决定给消费者让利的这部分羊毛,而消费者与否的判断,就是注册与否。对已经决定如此让利的商家来说,对于谋求平台用户数增长的商家来说,并不存在法益侵害,不是财产犯罪。
作者: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曾办理厅局级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罪、走私罪等经济犯罪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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