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定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4.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经查明, 2017年5月期间被告郑某租用原告陈某的挖机在湘东区下埠工业园320国道附近作业。2017年6月经结算,郑某应付陈某租赁费7.9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还款,被告陆续付款3.1万元,剩余欠款至今未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租赁原告挖机,应及时支付租赁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赁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案件的事实和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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