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近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个判决文书显示,一九零后的女生李某将其工作的太平洋证券公司告上法庭。
李某称:2019年3月5日,经他人推荐,李某通过面试,入职了太平洋证券公司,当时双方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但是人力部门与她进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到手1万元。但是在此之后的9个月,太平洋证劵公司一直不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也不给她发工资。
2019年12月25日,太平洋证券公司人力部门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告诉李某解除双方实习关系。
法院最后认定,李某与太平洋证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太平洋证券公司所谓的李某是其“实习生”的说法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决太平洋证券公司需要向李某支付包含双倍工资等合计20万元。
判决太平洋证券公司赔偿李某工资、赔偿金等合计20余万元。#证券公司实习生未签劳动合同获赔20余万元#
一是关于李某身份,李某在2018年已经毕业,其身份不属于在校大学生,太平洋公司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是实习生。
二是2019年3月-12月的工作经历,太平洋证券公司与李某并无异议。
三是李某在上述工作期间,接受所在部门领导安排,从事调研、会议记录、整理数据等工作,这些工作都是属于公司日常事务。
四是李某在上述工作期间,多次与太平洋证券公司的人力部门进行沟通确认,问及何时能够办完入职手续,签署劳动合同。
综上,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一是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认定和判决,就其主要原因是太平洋证券公司一直不与李某签署合同,同时支付劳动报酬,甚至在9个月后,将李某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此时劳动者不同意补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根据上述规定,双倍劳动薪资的赔偿是一种劳动合同法对于不再时限内签署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双倍劳动薪资的赔偿,其中一部分是劳动者应该获取的薪资,一部分有工资的名义但是没有工资的实质,即本质是赔偿性质。所以需要注意提起的时间,这里应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普法行动#
三是树立证据意识,及时固化证据,李某与太平洋证券公司人力部门的微信聊天记录是本案中案件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关键证据。对于法院的影响极大。#2021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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