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代理(法律行为之代理)
第一节 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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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权:能够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哪怕代理律师接受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也可以适用代理的机制),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资格。
2、性质:并非真正的权利(代理权概念并未揭示代理人因为享有此项代理权而拥有何种法律利益),属于“权限”。
3、 代理权的发生:
(1)法定代理权的发生:监护人身份的取得
(2)委托(意定)代理权的发生:
A、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
B、民法理论上“代理权授予属于单方行为”的解读:授权行为本身也是法律行为,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代理授权书都体现了意思表示人授权的意思表示。同过授权的法律行为设定一个法律效果——使相对方取得代理的资格(权限)。取得代理权仅意味着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也不并不因为代理权的授予而产生作出法律上的任何行动的义务(区分受托的义务和纯粹取得代理权限,即便代理权的受领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权限并不会给其带来任何负担和约束。)。
C、关键在于将“委托合同”与“代理权发生”分开看待:代理授权可分为内部授权与外部授权,在外部授权中(被代理人向相对方作出),代理权授予的单方性展露无遗。无论如何,不应受“委托代理”误导,认为仅有委托关系中,才有意定代理的法生。即使基础关系(委托合同)无效,代理权授予也可能独立发生效力(代理授权的无因性)。
(1)第165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说明代理权的授予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2)第170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职务代理(代理权来源于业务指派):区别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
三、代理权的滥用
1、逻辑:代理人有代理权,但滥用代理权(因此区别于无权代理)
2、 表现: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3、《民法典》第168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自己代理会使得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在无权代理中尚且可以由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有代理权的自己代理至少不应比无权代理更加苛刻,因此由被代理人追认(实际上给了效力待定的状态)。双方代理一人同时有两个代理人角色会造成两方被代理人的利益冲突,同样作出效力待定的设计】
4、滥用代理权之代理行为的效力可按“效力待定”理解→意义追问:“代理行为有效”意味着什么?
代理行为有效意味着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即一个未直接做意思表示的被代理人成为了由代理人以他(被代理人)的名义所缔结的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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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考刘家安教授民法基础笔记(一):民法的私法属性与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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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民商实务!刘家安教授解读《民法典》之“代理”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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