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咨询者询问离婚协议是否必须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的事宜,反映了我国家庭法律服务消费观念有待提高的现实境况:其一,当事人对常识性的法律规定缺乏了解;其二,当事人不清楚法律强制与个人意愿之间的界限;其三,当事人对自身法律服务需求的定位模糊。
离婚协议,系配偶对离婚意愿、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探望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而形成的,用于向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以取得离婚登记及离婚证的法律文书。
鉴于此,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根据自身的意愿达成的对离婚后事宜作出处理的协议,其内容权由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社会公德的情形下自主决定。
从离婚协议的上述性质可知,离婚协议是配偶双方对离婚后事宜作出安排的书面协议,是婚姻登记机关据以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事项的依据(法律条文:我国婚姻法第31条)。据此,离婚协议是以离婚登记作为生效前提的。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婚姻双方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换言之:在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不因公证或者律师见证而发生法律效力。
1、公证或者律师见证,于离婚协议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直接关系;
2、公证或者律师服务,可满足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合法合理可行的法律需求,有助于指引夫妻双方在商定离婚协议内容时做出适当安排以防范及解决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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