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条例(站在税收的角度看什么是有偿)

 2025-08-09 20:36:01  阅读 458  评论 0

摘要:壹、话题来源前段时间跟一个朋友讨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问题,让我觉得意犹未尽,决定写下来,跟大家探讨。话题背景是这样的:A企业送给B企业10斤高档茶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才需要视同销售。反过来讲,

壹、话题来源

前段时间跟一个朋友讨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问题,让我觉得意犹未尽,决定写下来,跟大家探讨。

话题背景是这样的:A企业送给B企业10斤高档茶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才需要视同销售。反过来讲,如果不是无偿的,就不需要视同销售,当然,这里不讨论投资、作为红利分配等明确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围绕这个问题,我们的讨论始终聚焦在对“无偿”的判断上。朋友认为无利不起早,A企业送给B企业10斤茶叶肯定不是无偿的,可能是为了维护客户关系,也可能是礼尚往来等,都是存在潜在利益交换的,非无偿行为,当然也不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但,我认为如果抛开税务谈什么是无偿,就会背离了讨论这个问题的初衷,即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的问题。如果考虑潜在利益交换,是对政策的误解,是很难讨论出结果的。

贰、站在税收角度看什么是有偿?什么是无偿?

首先来看两个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为什么要有视同销售政策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捐赠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或者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实质上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但由于实际执行中是“无偿”的,没有交易对价,也就没有“销售额”作为计税价格来计算交纳增值税。就会形成税收漏洞,导致税款大量流失。实施“视同销售”措施,就是要堵塞这个漏洞,强制对无对价交易行为按照公允价格计算交纳增值税。

因此,站在税收角度看,判断一个行为“无偿”和“有偿”的,就是要看有没有对价,有没有可征税的“销售额”,而不是探讨有没有潜在对价。

叁、特殊的无偿行为

特殊的无偿行为主要体现在表面上没有对价,但不需要视同销售。这类行为如“买一赠一”和积分兑换,其价值反应在总交易金额中,实质并不是无偿的,因而不需要视同销售;另一类特殊的无偿行为表现为用于公益事业和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公益性捐赠,形式上是无偿的,但不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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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德居正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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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增值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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